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台风圆规路径摘 要 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比一般渎职侵权犯罪更恶劣。本文从司法人工作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度,针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 渎职侵权行为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戴净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中国十大顶尖大学排名1009-0592(2013北京 小吃)任的多音字组词03-203-02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刑法是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成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间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是与刑法相一致的,即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以《刑法》第94条的立法精神为依据,以主体是否享有司法职责作为认定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现状的。
因此,根据《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正式隶属于司法机关的编制。
二、现行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一)一般法律依据
《宪法》是检察机关享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监督权和调查权的根本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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