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与相关罪名竞合及关联时的定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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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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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丹1 !
李科文2
(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00 ' 2h 成都市公安局,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包庇行为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
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多种行为样
态,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多个
罪h 存在包容竞合或者交叉竞合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先于轻法的原则准 确定性。与此同时,还要准确判定该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间界限,以及受贿后充当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与作为组织成员接受组织经济保障之间的界限,实现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的准确定性。
!关键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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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 !后简称:2000年最高法院解释)中,明确规定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
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 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
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
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可见,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行为包含多种行为样
态,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普通包庇罪存在明显南诏国
差别%普通包庇罪的包庇行为是指“作明 包庇犯罪人员逃避处罚”的行为,而在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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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里,因对象的特殊性,包 庇行为的外延扩大到包括滥用职权、妨害司法、
妨害公务等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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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渎职行
为,用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特别罪名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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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体现区别%基于此,包庇、纵容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与其他多个罪名的罪状存在竞合
关系%dnf升级
一、与渎职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按照刑法理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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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6
[作者简介]杜 丹(1987—),男,四川成都人,法学硕8,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科文(1974—),男,四川成都人,成都市公安局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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