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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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职务犯罪浅析
作者:聂楠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年第10
        从对《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介绍入手,对监临主官较高的廉洁义务、受财不枉法的处罚及亲属利用官员影响力的犯罪加以分析,总结出了唐代律法在职务犯罪中的三个经验之举,以期鉴古明今,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
陶渊明诗        唐律官吏职务犯罪我国唐代所取得的赫赫成就在各种史书中汗牛充栋,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唐代社会繁荣、文化成熟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唐朝的法律制度,而在周密精细的唐律中,吏治中职务犯罪条款又格外引入注目。
        一、《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
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唐律疏议》共有12篇,第一篇《名例律》中大部分条款是对官吏特别是监临主守职责的规定,其后11篇中,几乎每一篇都有治吏的内容。现代刑法中,一般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渎职罪,这些现代的罪名在其中都能到一些缩影。
        两会结束的时间(一)《名例律》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四级英语查询        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是今天贪赃枉法这一成语的由来,不枉法枉法相反,指官吏虽然贪赃但是并没有枉法,受所监临是指主管下级的上级官吏不因公事需求而接受下属的财物,坐赃是官吏或一般人不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盗窃,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后四个罪名皆是专为官吏所设计的职务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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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律篇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定
        1.贪污性质的犯罪
        《唐律》中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监临主守自盗。这一罪名是对贪污罪的主要规定,指官员利用职权侵吞自己执掌管理的公共财物。原文出自《贼盗律》第283条:诸监临主自盗以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该条将犯罪行为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监临主守官吏在辖区内侵吞,谓之监临主自盗,第二种是县令和刺史盗取盗取其辖区内百姓的财物,谓之盗所监临。本条对后一种犯罪同前一种犯罪同样对待,施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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