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工伤企业0.5%-1.5%
生育:只能给本市户口缴纳。
2009年北京社保缴费下限为:
本市城镇户口:养老企业1490*20%,养老个人1490*8%,失业企业1490*1%,失业个人1490*0.2%,工伤企业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9%+1%),医疗个人2236*2%+3元
本市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800*20%,养老个人800*8%,失业企业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9%+1%),医疗个人2236*2%+3元
本市农民工:养老企业800*20%,养老个人800*8%,失业企业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1%,医疗个人不缴费
外埠城镇户口:养老企业1490*20%,养老个人1490*8%,失业企业1490*1%,失业个人1490*0.2%,工伤企业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9%+1%),医疗个人2236*2%+3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800*20%,养老个人800*8%,失业企业800*1%,失业个人
不缴费,工伤企业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9%+1%),医疗个人2236*2%+3元
外埠农民工:养老企业不缴费,养老个人不缴费,失业企业不缴费,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2236*1%,医疗个人不缴费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干拌面的做法
依据及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 2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京社保发[2002] 75号、京劳社养发[2002] 176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城镇户 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 68号令和[2003] 141号令;京劳社医发[2001] 18号;京劳社医发[2001] 16号;京劳社办发[2004] 101号文件规定,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保险分红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纳)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则按市平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 48号令和[2003]第140号令,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均缴费基数之和的60 %为基数,按不同行业费率的0.5%—2%缴纳(外地农民工另有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民工暂不缴纳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
   市政府 [2005]第 154号令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8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市平工资的60 %)。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住房公积金
 
    8%-12%
    8%-12%
总计
 
    40.8%-50.3%
    18.5%-22.5%
 
 
 以北京市 2007年最低缴纳标准1203元为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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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 2007年最低缴纳标准1203元为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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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福利项目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蹙怎么读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京户 外户
养老保险
1203
20%
240.60
8%
96.24
京户 外户
失业保险
1203
1.5%
45.12
0.5%
15.04
京户 外户
医疗保险
1805
10%
18.05
2.%+3元
6.02
京户 外户
工伤保险
1203
0.5%
6.02
京户
生育保险
1805
0.8%
14.44
分 计
企业应缴部分
459.60
个人应缴部分
141.36
合 计
6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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