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广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 
【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陈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广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 
【当事人】李广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李广瑞 
【当事人-公司】张娜拉演过的电视剧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黄占启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黄占启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无间演员表周宝胜黄占启 
【代理律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星星的你 豆瓣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广瑞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法定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
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其购房指标争议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王辛庄派出所具有办理基于×××街××号而享有的按优惠价格购买城北水乡楼房的指标手续的相应职权,且该争议内容与户口登记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故,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关于确认被上诉人王辛庄派出所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为一审第三人金秀勤办理户口迁入×××街××号的登记行为违法的意见,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上诉人要求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为李广瑞办理基于×××街××号而享有的按优惠价格购买城北水乡楼房的指标手续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家酿葡萄酒的方法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广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07: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广瑞、一审第三人金秀勤之夫张某通过继承各
自在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取得宅院一处。2010年2月1日,张某经被上诉人审批后通过迁入立户的方式将户口由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迁至×××街××号,其本人为户主。2015年1月22日,张某向被上诉人申请将其妻金秀勤的户口以夫妻投靠的方式迁入×××街××号,并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村委会的夫妻关系和同意迁入《证明》、村镇两级的《房屋权属证明》和《住房证明》、张某与金秀勤的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当日,王辛庄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对张某和金秀勤的夫妻关系情况进行走访,并出具了调查报告。2015年1月25日,被上诉人主管所长进行审批,同意张某的申请。2015年2月3日,被上诉人为金秀勤办理了户口登记。    另查,2019年8月间,李广瑞对被上诉人先后为张某、金秀勤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经调查后确认张某、金秀勤的户口地址登记错误。2019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为张某、金秀勤办理了迁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街××号(以下简称××××街××号)的户口登记。2019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为李广瑞办理了迁入×××街××号的户口登记。    再查,李广瑞不服王辛庄派出所为张某办理迁入×××街××号的户口登记行为,于2019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京0117行初2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李广瑞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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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据此,王辛庄派出所具有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的法定职权。    参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第三条规定,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查验证件证明(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五)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的,……;(六)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案中,张某作为户主向被上诉人申请将其妻金秀勤的户口以夫妻投靠的方式迁入×××街××号,被上诉人根据金秀勤的户口迁入情况对相关证件证明进行了查验,查明申报材料符合市内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填写登记薄、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打印居民户口簿等依程序为金秀勤办理了户口登记,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和法定程序,并无过错。但张某迁入立户时,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住房证明》中的门牌号错误,因此被上诉人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错误申请材料所作的登记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于金秀勤的户口已从×××街××号迁出,本案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一审法院依法应判决确认被诉户口登记行为违法。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其购房指标争议,但被上诉人并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且该争议与被诉户口登记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户口登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亦不以上诉人购房指标争议的解决为基础,故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王辛庄派出所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为一审第三人金秀勤办理户口迁入×××街××号的登记行为违法;二、驳回李广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街××号位于“李家街”,系李广瑞祖遗产业,权属未曾转移2019年11月21日派出所经充分调查后将李广瑞户口登记在×××街××号地址。(二)、金秀勤主张××××街××号位于“张家街”,系1981年获批取得。(三)、×××街××号地址户籍登记概况。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部门规章)应为本案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三、张某入户、金秀勤投靠所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住房证明》均属伪证,一审法院未予以全面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四、登记表中日期并非上诉人辨识错误,应由被上诉人派出所举证证明,亦非法院认证事项,否则证据制度必然丧失生命力。五、派出所主张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工作规范》(试行)仅为政策,绝非法律,应属于证据范畴。六、被上诉人未提交行为时的法律依据。七、本案遗漏了必要共同被告--放光村委会。八、上诉人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审理第二项诉讼请求。综上请求:1.依法判决维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年0117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第一项,撤销判决第二项“驳回李广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改判该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放光村委会为李广瑞办理基于×××街××号而享有的按优惠价格购买城北水乡楼房的指标手续”;2.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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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广瑞。
     委托代理人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占启,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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