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旅游局,太原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10.22
燕云十六州
【字 号】并旅发[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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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的通知
(并旅发〔2012〕33号)
各县区旅游局、财政局,各旅行社、旅游区(点),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全力推进“华夏文明看山西的旅游中心”建设,全面实现旅游产业在全省的率先发展,根据《太原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招徕境内外游客来并旅游的积极性,延长游客在我市的停留时间,增强太原旅游的吸引力,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把我市建成“华夏文明看山西的旅游中心”,根据《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的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接待游客达到规定的人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宿、游览要求的;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年度内旅行
社地接人次前10名的;景区景点被命名为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重点旅游景区(点)项目,均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旅行社在旅游旺季(每年的4月-10月)或淡季(每年的11月-次年3月)组织、省外游客包机来并,每架次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0.5-1万元。
  第四条 旅行社在旅游旺季或淡季(时限同上)组织游客乘旅游专列来并,每趟专列游客人数不少于5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1-2万元。
  第五条 旅行社一次性地接游客人数不少于40人或60人或80人(含80人以上),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4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3夜的,一次性奖励该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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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享受旅游包机、专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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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地接人数年度排位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跨入“全国百
强旅行社”行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要予以相应奖励。命名为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一次性奖励该旅游点1万元。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地接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旅行社,均应在出团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向市旅游局递交奖励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旅行社申请包机、专列奖励,除应提交与有关民航企业签订的包机协议或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专列协议和调车单外,(包括一次性地接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旅行社申请奖励)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团队终结报告、接团花名表、旅游合同中的行程计划,住宿发票、景点发票或门票存根等;到不售门票的旅游点游览,可提供部分游客在该旅游区(点)的消费凭证或游览景区管理机构盖章的确认件或旅游区(点)出具的可靠证明等其他材料。
  凡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的,应填写《旅行社奖励审批表》或《旅游区(点)奖励审批表》。对达到要求的旅行社原则上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奖励的,市旅游局在收到旅行社递交的奖励申请材料后,要责成专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或取证。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及太原市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每年年初应编制全年旅游奖励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请市人代会审批后执行。年度奖励经费预算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市财政将对旅游奖励经费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奖励实行跨年度考核的办法。受奖单位应在次年度一月份,将上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财政审批,并由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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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取消其本年度的受奖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材料的;
  (三)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市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遂宁招生考试网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组织和省外游客参观我市的旅游区(点)包括: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纳入旅游“一卡通”线路的景区点。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在太原市旅游信息网上公布命名决定或通知后,即列入此名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包机,是指旅行社与民航企业签订了包机协议,并达到规定的游客人数的正常航班及专线旅游架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旅行社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了专列协议,达到规定游客人数的列车。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应按照绩效考核与奖励办法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全市旅游业发展现状及时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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