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1.10
社保规定【字 号】
【施行日期】1998.01.10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
  第三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
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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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的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水生资源、设施和环境;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游览者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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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条 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三)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报请市规划、土地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增加新的污染源;对现有污染源应按规定限期治理。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级保护区(点)和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域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和其他大型工程。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东湖风景名胜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景物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环境卫生和景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并保证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东湖管理局应标明各级保护地段和保护点,设立景物、景点、景区保护说明标
牌,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悬挂标牌,建立严格管理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切实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级保护地段和保护范围按总体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张立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公用设施。学生会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的封都山--猴山--官山一线、磨山半岛、风筝山--团山--夹山--毕家山一线、太渔山--吹笛山一线和雁中嘴半岛等特级保护区(点)内的土地、山林和湖泊。改变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总体规划报经东湖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到规划、土地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二)采集野生药材;
  (三)在规定的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荒;
姓的拼音  (四)违反规定建造坟墓;
  (五)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破坏地貌、植被;
  (六)其他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废气排放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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