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一)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有权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平原则,金融机构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权利和规避己方义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般体现为交易意向自愿、交易机会平等、交易条件合理、交易地位对等、交易过程自主和交易结果公正等六个方面。根据普惠金融发展的要求,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还应当包括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免受歧视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基本理论及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强调源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实质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性一方面体现在消息占用和处理能力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严重于一般消费商品,利益冲突和利益驱动诱使金融机构只提供有利信息,不正当利益输送和高额佣金诱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体现在交易地位不对等,格式合同中出现不公平条款,金融消费者的依赖程度高,争议发生
后举证能力不对等等。而保护金融者公平交易权是在存在实质不对等的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格式条款规制和冷静期制度。
二、格式条款规制
格式条款虽然有利于商事效率,但是协商空间狭小,金融消费者是基于生活生产基本需要进行的消费,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条款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损害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不公平条款体现在:权利义务分配失衡、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不得含有误导、欺诈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清理违规的格式合同和条款。金融机构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对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的认定需要拟定标准,例如合同内容超出金融消费者理解能力,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获利分配不平等,信息短缺、误导、欺诈消费者等应当直接认定为不公平条款。此外还需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途径。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银行业机构消息怎么发
银行业强调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不能误导、欺诈,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及时清理。这个条款明确的规定和包含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银行业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明确保护。
形容人多的四字词语在银行业的规定中还没有冷静期制度的规定,银行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应当允许金融消费者存在一定的冷静期。在银行职员的劝诱下,金融消费者可能会购买金融产品,而基于一时冲动签订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一旦签订就难以毁约。赋予金融消费者冷静期可以减少
银行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实质不平衡,以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如何删除IE浏览器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进行确立,以及检测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有助于银行对交叉性金融工具进行监管,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从而保护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公平交易权的前提,没有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信息就无法谈及公平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交易时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这是笔者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因为假如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那么金融机构的整体内部应当是知情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主体可能是银行职员,但是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主体往往就是金融机构,向侵害主体投诉是违反逻辑的。金融消费者应当有权在受到不公平交易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而不需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再进行投诉。
在金融消费者选择诉讼途径维护公平交易权时,通过诉讼维权存在诸多障碍,金融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充分地救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侵犯其公平交易权,尤其是歧视消费者的情况下,难以举证。在金融消费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出现金融纠纷、消费者向法院起诉金融机构侵犯其公平交易权时,金融机构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如果不能进行有效证明,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业机构
证券公司需要依据客户的委托而进行证券产品的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活动如果没有公平公开的市场,就无法促进证券的流动,而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流动性异常重要。证券公司往往比金融消费者掌握着更多的证券市场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的可能。立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
新生儿起名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业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也有详细的立法规定,尤其是公募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的运作方式,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报酬及其他费用,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的要求是为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交易意向自愿、交易机会平等、交易条件合理、交易地位对等、交易过程自主和交易结果公正。
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督和房产证办理流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体现在
对证券机构进行的有效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资料,冻结或者查封等调查方式进行监督。存在证券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三)保险业机构
保险业对格式合同的规制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日期等。并且规定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业除了格式条款还有一个尤为特殊和重要的制度是冷却期制度。冷却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负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生效是在消费者的冷却期之后,所以该措施是先于合同关系的一种保护制度。
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物品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在金融领域,保险合同中已经开始适用冷静期制度,立法也强调人寿保险的反悔权制度。冷静期虽然存在被金融消费者滥用的风险,但是极大的保证了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由于金融机构的劝诱行为,金融消费者基于一时冲动购买金融产品,而签订格式合同。冷静期制度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期内给了金融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对金融机构劝诱行为的制衡,以达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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