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
建党100周年祝福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祝自己母亲节快乐的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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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黑果枸杞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疙瘩汤  房地产经纪活动
iphone4和iphone4s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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