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套路贷”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
【刑事实务】“套路贷”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
【裁判要旨】“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8)浙0424刑初240号二审:(2018)浙04刑终361号
【案情】
约吧大明星徐璐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2017年9月加入)、包晶剑结伙唐凯杰(另案处理),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小区开设“胜天典当”,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以出借为名,乘借款人急需用钱之际,以家访费、押金、手续费等扣
款名目减少本金支出,以利息、保证金等项目虚增借条金额,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为促使借款人违约,设置不允许向他人借款等不合理违约条款,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以还款超时、另有外债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以通知家人、扣车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按照借条金额一次性还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即通过被告人朱文斌等人强行转单平账,由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在何勤锋借款1.5万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98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1.5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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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接受被害人何勤锋还款13500元,从中非法获利3700元。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事中加入)、包晶剑结伙唐凯杰,在蒋敏超借款9万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821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13万元的借款合同。至同年12月,共接受被害人蒋敏超还款109460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7360元。
3.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凯杰、朱中伟,在吴超借款4万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3518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借款总额为6.6万元的借款合同2份。后吴超还款2000元,支付违约金1.6万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经事先通谋后,以扣车、到家里摊牌、要辛苦费等为要挟,迫使被害人吴超向张伟借款11万元
(实得9万元),并将其中8.9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债务及支付介绍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结伙唐凯杰、朱中伟得款71820元;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得款71820元,后被告人朱文斌作为介绍人从中分得好处费1万元。招行信用卡金卡年费>皮衣怎么保养
其余犯罪事实略。
【审判】
海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他人钱财。其中,周云飞、贺兴亚、包晶剑、黄家辉的数额均属巨大,朱文斌、张佳锋、徐晨杰数额均属较大。另,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现金71820元,数额较大。综上,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张佳锋、徐晨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罪;周云飞、朱文斌的行为均已构成罪、罪。周云飞、朱文斌分别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周云飞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被告人朱文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罪,判处有
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3.2万元。(3)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兴亚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家辉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包晶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佳锋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翁红的电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云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在校园贷、车贷、房贷等贷款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资金走账流水,扣押被害人的物权证书,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虚假债务,向法院提草原之歌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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