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基本套路及审查要点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
“套路贷”案件的基本套路及审查要点
罗明川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四川三台621100
摘要: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已成为重点打击对象。梳理“套路贷”案件的基本套路、归纳犯罪主体特征、明确取证难点及审查要点,将为司法办案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基本套路;主体特征;审查要点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77-01
作者简介:罗明川(1987-),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一、“套路贷”的基本套路
(一)“套路贷”的行为步骤
“套路贷”一般可划分为五个行为步骤:第一步,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等方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第二步,通过留存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伪造资金给付凭证。第三步,通过利用隐藏的格式条款或扩大解释被害人义务条款等方式单方面制造被害人合同违约;第四步,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垒高借款金额,进一步虚增债务。第五步,通过“跟脚”、非法拘禁、殴打、虚假诉讼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索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二)“套路贷”的主要类型
一是无抵押型“套路贷”,以办理无抵押借款对外宣传,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后通过上述步骤,最终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二是车贷型“套路贷”,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抵押合同后,寻借口占用被害人车辆,并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及财产处分。三是房贷型“套路贷”,诱使被害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通过编造违约事项等方式克扣被害人借款,再采取“跟脚、”胁迫、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将房产过户。四是校园“套路贷”,以在校大学生为放贷对象,引诱涉世不深、自制能力较弱而消费欲望旺盛的学生与其签订虚高合同;五是网络“套路贷”,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通过各种网络借贷平台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商业模式
二、“套路贷”案件的犯罪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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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组织趋向集团化
就目前查处的“套路贷”案件中,90%以上由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以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为例,该犯罪集团为实施“套路贷”犯罪成立了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下设数个子部门并由专人负责,体现出组织严密固定、分工细致明确的犯罪集团特征。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催收部人员固定、各司其职,成为逐步侵占被害人财产的幕后黑手。
(二)犯罪组织趋向黑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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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组织运行、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能力,套路贷公司往往豢养打手,非法持有支,租用民宅作为控制被害人的场所。为迫使被害人承担高额违约金和借款本息,“套路贷”公司不可避免地会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制造威慑力和恐惧心理,以压迫被害人屈从。这使“套路贷”从单纯地民间借贷纠纷,逐步上升演变为侵害公民人身权、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的刑事案件。
(三)犯罪组织间联系密切
“套路贷”犯罪组织间往往互相认识,一方面就各自掌握的信息互联互通;另一方面整合人员资金,进一步扩大作案范围。犯罪组织协作配合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相互“转单平账”。当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违约金及借款本息时,“套路贷”公司会介绍其他小贷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后账还前账“循环借款”的方式予以平账。二是“联合讨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组建“联合催收部”,将各犯罪组织的人员集中分工使用,以确保人手充足。
你的电脑遇到问题 需要重新启动三、如何审查“套路贷”案件
(一)“套路贷”案件的取证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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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难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套路贷”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多使用化名,且住址行踪成谜,致使其身份难以查实;大股东多以出资参与分红,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难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二是难以查提取书证。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留存的借款协议多为虚假阴阳合同,无法有力指控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准备充足,采取冒名签订合同,提前销毁账册等方式阻碍侦查。三是难以确定涉案金额。一方面多头“转单平账”致使协议众多、账目繁杂;另一方面“套路贷”公司利用大金额、多笔次的汇转、存取等方式制造重复银行流水,干扰金额计算。四是难以固定言辞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接受过反侦察训练,且事先做好串供准备,在刑事程序各阶段均存在翻供情形。
(二)“套路贷”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是重视提取实物证据。重点审查阴阳借款合同、账册、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书证,扣押计算机、手机等电子存储设备,提取电子表格、录像录音等电子数据。二是严格言词证据审查。对言辞证据的审查应细致详尽,着重审查违背常理的部分。通过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是否符合前文“套路贷”的五个行为步骤。三是查明涉案人员情况。应扩大审查范围,查明幕后出资者、管理者、借款合同签名人、讨债人员等犯罪组织主要成员的身份信
息及其通讯方式、活动轨迹。梳理涉案账户开户信息,分析银行流水,查明资金来源,查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四是明确共犯地位作用。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可偏废,应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次数、手段,认知能力,与组织内其他成员关系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尽量争取外围人员等从犯对主犯的指控。
[参考文献]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3]上海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4]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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