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09
【字 号】苏住建房[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英语作文书信格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住建房〔2013〕5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成都荷花池玩具批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高丝艾文莉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市住建局住宅产业处会同苏州工商局市场处负责全市专项治理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住宅产业处。
  四、怎么建立qq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截至9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区住建、工商部门于9月20日前向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自查自纠阶段(截至9月中旬):各市、区住建、工商部门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重点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住建、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于9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报告。
  3.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截至9月下旬):各市、区住建、工商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并于10月10日前由各辖区向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上报1~2件典型案例及治理情况。
  4.检查督查阶段(截至10月上旬):由市住建和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
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重点企业和违法违规典型企业,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企业。十一个读书人
  5.总结巩固阶段(截至10月底):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督导与调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各市、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又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实需要。为此,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严密组织实施。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要坚持自查自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循序渐进,严密组织,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努力构建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十大上将
  3.突出重点治理对象。要重点检查或抽查未按期上报自查自纠及治理情况报告的、治理不力的或拒绝接受上门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市、区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保障足够的人力加强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屡纠屡犯的典型案例要从严查处并予以曝光,直至注销经纪机构备案。
  4.形成整体合力。工商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依托工商职能,重点做好证照检查、超范围经营查处、虚假房产广告治理、显失公平的房地产交易格式合同及“霸王”条款的整治工作。各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具备备案或资格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代理的房屋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各受理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审验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人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构建对违规房地产经纪活动形成整体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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