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红、杨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18)粤03民终148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琴林建益李原
【审理法官】邓晓琴林建益李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维红;杨金;张锐;石云;刘晓玲
【当事人】吴维红杨金张锐石云刘晓玲
【当事人-个人】吴维红杨金张锐石云刘晓玲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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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徐瑶黄某某兵
【代理律所】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维红;杨金;张锐
【被告】石云;刘晓玲
【本院观点】因本案被上诉人刘晓玲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已经转移登记于杨金名下的事实,即表明吴维红与杨金之间存在买卖房屋的法律关系,进而应推断转让涉案房屋系吴维红真实意思表示。刘慧超不是涉案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与本案诉争标的没有利害关系,其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吴维红有关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上诉人该主张及理由已在一审提出,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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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新时间】2022-09-23 20:33:41
吴维红、杨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4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维红,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心情不好发朋友圈的句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锐,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什么是阴阳合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云,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玲,女,1971年5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吴维红、杨金、张锐因与被上诉人石云、刘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维红上诉请求:1.判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返还房产;2.判令杨金、张锐按市场租金价格每月1.7万元赔偿非法占有期间的租金损失,延迟支付按日百分之一赔偿滞纳金(租金损失期间从2017年8月1日起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共10月,暂计17万);3.判令将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8314号的房产协助过户至吴维红名下;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房产过户税费由杨金、张锐、刘晓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吴维红在一审判决前为向法院明确诉求,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二次开庭申请》,又因此变更诉求事宜屡次信访,要求判决杨金、张锐、刘晓玲返还房产,确认深(南)房现买字(2017)第10066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又迫于无奈向法院递交了
《撤诉申请》,虽均未获准,但充分说明了吴维红的真实诉求为请求法院判决杨金、张锐、刘晓玲返还房产,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本案房产因以代持贷款为目的被骗不慎过户后,当事人未按承诺为吴维红贷出款,吴维红的配偶才被迫接受刘晓玲开具的用于担保的1500万空头欠条,该欠条仅为其单方真实意思表达,而非吴维红的真实意思表达。三、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当事人即刘晓玲的配偶刘慧超,应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遗漏重要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发回重审,重新查清案件事实,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杨金、张锐上诉请求: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金、张锐向吴维红、石云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784215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784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请求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7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判令吴维红、石云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杨金与刘晓玲之间针对涉案房产[蛇口渔港以西南海玫瑰园(二期)33栋第6层6D房产],没有签订任何代持协议,也没有任何有关代持的意思表示,更不知道刘晓玲向石云单方出具的《欠条》。一审判决
从《欠条》推出,认为“双方系在《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达成的买卖合意的主张”,是不符合实际的。杨金没有与吴维红在签订深(南)房现买字(2017)第10066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达成任何有关涉案房产的合意;刘晓玲给石云出具《欠条》,是刘晓玲的单方行为,杨金并不知晓,也不需要知晓或干预刘晓玲的行为,杨金更不知道作为夫妻的石云、吴维红之间的内部婚姻关系。因此,《欠条》只能约束刘晓玲与石云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杨金购买涉案房产无关,刘晓玲承诺给石云的购房价格,不能作为吴维红与杨金之间购买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二、杨金与吴维红之间针对涉案房产没有签订任何形式上的“阴阳合同”,只达成了一致合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以人民币4784215元作为成交价格。三、杨金一直积极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付款义务的迟延完全是因为吴维红与石云处于婚姻纠纷之中,造成杨金合同上的履行不能。四、刘晓玲与石云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法庭要求石云与刘晓玲另案处理。
吴维红、石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金、张锐、刘晓玲向吴维红、石云支付购房款65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5.6万元(违约金以房款本金6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自2017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29日,共60天,实际违约金数额应计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两项费用共计665.6万元;2.杨金、张锐、刘晓玲
妹妹背着洋娃娃的故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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