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晨、周洁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3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健中
【审理法官】皇帝少昊声望马健中
【文书类型】裁定书
什么东西吃不胖【当事人】陈晓晨;周洁琼;周珍学
【当事人】陈晓晨周洁琼周珍学
【当事人-个人】陈晓晨周洁琼周珍学
网线原理【代理律师/律所】朱建芬广东海际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建芬广东海际明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建芬
【代理律所】广东海际明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晓晨
【被告】周洁琼;周珍学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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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本案以哪一份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为依据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签署了三份合同,分别系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2020年9月14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网签手续时形成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据被上诉人诉状及2020年9月14日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条显示,该三份合同并非当事人就买卖房屋事宜先后达成三次合意后进行的变更,双方实际履行的只是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应以该份合同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珍学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无论本合同是
否已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纪方任何两方或三方发生争议且争议无法解决的,应依法向签定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但合同中并无标注合同签订地,该协议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3:38
【二审上诉人诉称】五星红旗迎风飘扬是什么歌曲名字上诉人陈晓晨上诉称,一、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签订合同所在地”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与与上诉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两份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有效。两份合同虽均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本案应以变更后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管辖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晓晨、周洁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3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芬,广东海际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洁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珍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晓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9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晓晨上诉称,一、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签订合同所在地”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与与上诉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两份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有效。两份合同虽均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本案应以变更后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管辖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本案以哪一份合同的协议
管辖条款为依据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签署了三份合同,分别系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2020年9月14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网签手续时形成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据被上诉人诉状及2020年9月14日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条显示,该三份合同并非当事人就买卖房屋事宜先后达成三次合意后进行的变更,双方实际履行的只是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应以该份合同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珍学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纪方任何两方或三方发生争议且争议无法解决的,应依法向签定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但合同中并无标注合同签订地,该协议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
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黄沙百战穿金甲的下一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马健中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萍
曹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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