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13]78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78号)
各市、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全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大病保险基金由各州(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中统一划转筹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程度进行调整。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科目、统一报表口径、统一核算方式,规范医疗保险会计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大病保险基础财务管理机制,真实、准确反映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完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积极推进付费制度改革,控制不合理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3年7月4日
附件:
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22号),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
(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基金”)的会计核算年度按年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大病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大病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分析中加以说明。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大病基金设置会计账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由省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大病基金会计科目:1、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在某些会计科目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2、在填制大病基金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现行报表规定格式和报送时间,编制和提供大病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九)大病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州(地、市)级统筹简称州级统筹,州(地、市)级经办机构简称州级经办机构,州(地、市)级财政专户简称州级财政专户。
(十一)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待财政部等部门制定有关大病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办法,本制度自动废止。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项 目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三级科目 | |||
编号 | 会计科 目名称 | 编号 | 消遣会计科 目名称 | 编号 | 会计科目 名称 | |
资 产 类 | 103 | 支出户存款驱的意思 | ||||
104 | 财政专户存款 | |||||
111 | 暂付款 | 11101 | 垫付医疗费 | 南京大屠杀时间 | ||
11102 | 其他 | |||||
负 债 类 | 211 | 暂收款 | 21101 | 鬼怪韩剧 暂收医疗保险费 | ||
21102 | 暂存医疗保险费 | |||||
21103 | 其他 | |||||
基金类 | 301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 | 30101 | 基金收入结转 | ||
30102 | 基金支出结转 | |||||
收 入 类 | 401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收入 | 40101 |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 ||
40102 | 利息收入 | 4010201 | 定期利息 | |||
4010202 | 活期利息 | |||||
40103 | 其他收入 | |||||
40104 | 上级补助收入 | |||||
40105 | 下级上解收入 | |||||
支 出 类 | 501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 | 50101 |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 ||
50102 | 补助下级支出 | |||||
50103 | 上解上级支出 | |||||
(一)资产类:包括“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科目。
1、支出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大病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2)支出户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拨付给基层经办机构的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实行州级统筹,州级支出户分配资金方式的地区)、向州级财政户缴回利息收入,除接收州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基层经办机构接收州级财政专户或州级支出户(实行州级统筹,州级支出户分配资金方式的地区)、利息及退票款项外,不得发生资金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①支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借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本科目。
②向基层经办机构拨付的资金,借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本科目。
③各级经办机构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及其明细科目。
④支出户的利息收入缴回州级财政专户。
A、州级经办机构缴回,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B、基层经办机构缴回,借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州级经办机构收到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电脑开不了机
⑤州级经办机构接收州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⑥基层经办机构接收州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实行州级统筹,州级支出户分配资金方式的地区),借记本科目,贷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州级经办机构拨付给基层经办机构资金(实行州级统筹,州级支出户分配资金方式的地区),借记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
⑦退票。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其他”。退票重转时,借记“暂收款-其他”,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同时加盖支出户所在行的银行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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