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指南
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指南
                        201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822
一、基本政策黄鹤楼古诗
1、城镇居民办理新参加或接续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登记手续的同时,视同办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2、居民补充医保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统一在每年建立的本人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抵缴,个人不再缴费(大学生自行缴纳)。
3、参保居民在本市因门诊特殊慢性病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本人医保证、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通过赣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和居民补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12万元。
4、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含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凭万圣节是多少号
相关报账资料到所在县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服务窗口申请补偿,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3000元。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由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8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130
二、商业投保
1、每年2结婚短信28流行的发型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汇总,于每年430日前和1130日前底将《明细表》(表一)电子文档《汇总表》(表二)纸质表和统一交赣州市医保局,再由赣州市医保局审核汇总后将全市《明细表》(表一)电子文档《汇总表》(表二)纸质表交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2、每年31日至1130日期间逾期续保、断保补缴、新生儿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明细表》(表一)电子文档《汇总表》(表二)纸质表和统一交赣州市医保局,再由赣州市医保局审核汇总后将全市《明细表》(表一)电子文档《汇总表》(表二)纸质表交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30日前和1130日前将筹集的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缴费资金转入市医保局开设的居民补充医保专户,再由市医保局转付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市级分公司。
三、理赔申请及资料交接
(一)本市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及住院费用)
1、参保居民在本市因门诊特殊慢性病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本人医保证、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通过赣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本院已发生的与居民补充医保费用相关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票原件,并在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中按季度生成《赣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表》(表三),并于每个季度未的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材料上报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无误的《赣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表》(表三),填写《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汇总表》(
表六)及《商业保险公司批次理赔申请书》(表四)会同参保居民的出院小结、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出险人医保证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季度未的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相关材料交付所在县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支公司。
4、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市级分公司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未的次月20日前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及时转到赣州市医保局开设的居民补充医保专户。赣州市医保局于每季度未的次月25日前将资金转付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户,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未的次月底前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据实拔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内转诊转院住院费用
1、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在赣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诊转院的,由参保居民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赣州市医保“一卡通”手续,再使用本人医保证、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通过赣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收集本院已发生的与居民补充医保费用相关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
算发票原件,并在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中按季度生成《赣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表》(表三),并于每个季度未的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材料上报所赣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赣州市医保局根据审核无误的《赣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表》(表三),填写《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汇总表》(表六)及《商业保险公司批次理赔申请书》(表四)会同参保居民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出险人医保证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季度未的次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相关材料交付所在县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支公司。
4、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市级分公司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未的次月20日前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及时转到赣州市医保局开设的居民补充医保专户。赣州市医保局于每季度未的次月25日前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据实拔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三)市外转诊转院住院费用
1、参保居民经批准办理转诊转院后在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符合城镇居民补充医保支付范围的
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凭相关报账资料到批准转院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账。各县参保居民凭相关报账资料到所在县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服务窗口申请报账。
尤弥尔2、中心城区参保居民将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交至批准转院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住院费用清单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中,再参照本市住院费用核报方式赔付。
3、由于各县无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参保居民将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交至所在县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服务窗口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审核。
4、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将费用清单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并填写《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汇总表》及《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表五),连同上述材料于每星期四交付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5、中心城区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拨付方式参照本市住院费用资金清算方式进行;其他各
县(市、区)由承保商业保险支公司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拔付至参保居民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异地急诊住院费用
1、参保居民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补充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将医保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异地急诊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交至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服务窗口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审核。
2、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审核无误后,将住院费用清单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并填写《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申请汇总表》及《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连同上述资料于每星期四交付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3、承保商业保险支公司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拔付至参保居民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1、参保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含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未成年人(或家属)将参保未成年人医保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门诊费用发票原件、门诊费用清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交至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服务窗口申请报账。
2、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将门诊费用清单录入赣州市医保信息系统,并填写《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理赔申请汇总表》(表七)及《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书》,连同上述材料于每星期四交付承办居民大病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
3、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补充医保清算资金拔付至参保居民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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