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2
【字 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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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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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周文霞
  2017年1月12日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
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仙政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四级各部分分值多少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建立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全市居民医保制度。
  第五条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仙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待遇审核、基金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管等业务经办工作。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市财政负责将居民医保征收专项经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总额的1%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经办机构,确保专款专用。
  市审计、地税、卫生计生、民政、教育、物价、监察、扶贫办、统计、食品药品监督、保
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六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原则上仍由财政和地税部门征收。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办)、村(居)委会负责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并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第七条城乡居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行集中参保缴费,方式如下:
  (一)村(居)委会集中征收。由村(居)委会在集中参保期内代收代缴,统一登记造册。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将参保人员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
  (二)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征收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参保缴费。
  (三)学生参保缴费。本市户籍学生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非本市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四)特殊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中的特殊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精准扶贫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资助参保缴费,其他特殊体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参保缴费,即个人先缴纳医保费,市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按相关政策再予以资助。
  第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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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第九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参保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出生90天内凭户口本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3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人社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门诊大病费用、购买大病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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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国家、省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制度执行。目录以外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热血三国野地攻略第十三条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或门诊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2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参保居民自付3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元;村居卫生室按每人次5元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参保居民自付1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计入年度封顶线,不计入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单次报销限额。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天或一个疗程只能享受一次统筹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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