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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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 号】厦府[2008]278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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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师节送给老师的祝福语简短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批复
(厦府〔2008〕278号)
运动会加油稿50字精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请示》(厦劳社〔2008〕20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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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画画零基础  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3万元调整为7万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
  此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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