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青城塔罗
本⽂通过对先诉抗辩权案例分析,来为⼤家展⽰在现实中,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及其法律意义。通过本案例的审判结果,可以更加清楚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
案情介绍
2010年6⽉10⽇,徐某从王某处借现⾦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同⽇,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张,借条载led照明灯具品牌
明:“借条,今借王某现⾦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偿还,由担保⼈偿还。借款⼈:徐某。担保⼈: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3⽉10⽇,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般保证⼈,在借款⼈徐某拒不履⾏还款义务时,保证⼈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起诉。
法律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持。本案当事⼈双⽅约定借款⼈如⽆⼒偿还,由担保⼈偿还,保证⼈薛某应承担⼀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的名义谁是幕后黑手案件解析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般保证中,如果债权⼈没有先向主债务⼈进⾏追诉⽽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债务时,保证⼈享有的拒绝履⾏的抗辩权。这是⼀般保证⼈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性⽽产⽣,由⼀般保证⼈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之请求权的⼀种抗辩权。我国《担保法》于第⼗七条第⼆款确⽴了⼀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西域男孩最好听的歌>好看的外国电影对于债权⼈将主债务⼈与保证⼈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民法院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向保证⼈和被保证⼈⼀并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将保证⼈和被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仅起诉保证⼈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仅起诉被保证⼈的,可只列被保证⼈为被告。”此意见并未区分⼀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必要的共同诉讼,⼈民法院不能强⾏将⼀般保证⼈与债务⼈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与⼀般保证⼈,若基于先诉抗辩权⽽⼀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疑会加⼤债权⼈的诉讼成本,⽆故增加诉累。⼀般保证⼈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般保证⼈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盾,到对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之时,⽅由⼀般保证⼈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导致⼀般保证⼈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
因此,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规定:“⼀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既能够保证诉讼效率,⼜能防⽌对⼀般保证⼈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较合理。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将债务⼈徐某与⼀般保证⼈薛某在诉讼中列为共同被告,并在判决中明确对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才由薛某承担⼀般保证责任。
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先诉抗辩权虽然可以在⼀定程度上保护保证⼈的利益,但是当符合⼀定条件时,保证⼈依然要为你保证责任负责。在债务⼈依法依然⽆法偿还债权⼈债务时,剩下的将有保证⼈来偿还,所以,在为他⼈担保时⼀定要慎之再慎!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