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给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我国的《担保法》第20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其特征有:(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他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和消灭相对人的权利。(4)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5)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存在与否而受影响,因此提出反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反诉的条件,应该包括法定条件,程序条件,实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
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的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①』
【案例分析一】『②』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被告的抗辩与反诉混为一谈,导致民事纠纷裁决的错误。笔者试就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为防止其受因原告的起诉而产生的对其不利裁判的危险,进行的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独立于本诉请求的新的事实的行为。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抗辩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之间不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反诉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形成的是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有上述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能正确处理抗辩与反诉。
例1、甲诉乙欠其借款1000元,要求返还。乙辩称已偿还500元。乙的辩称只是为了抵消甲的诉讼请求,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乙已偿还甲500元借款的行为是其履行甲、乙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并不构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乙的辩称属抗辩。如将其作为反诉对待,势必要求乙予交反诉费,否则将不对其辩称作实体处理,这必将损害乙的合法权益。
例2、A诉B欠其借款1000元,要求B偿还。B辩称A欠其货款1500元,抵消欠A借款1000元外,另要求A支付其货款500元。B的辩称不仅是为了抵消、吞并和排斥A的诉讼请求,而对A又构成了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A诉B欠其借款1000元与B辩称A欠其货款1500元形成的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故B的辩称属反诉。如将其作为抗辩处理,法院即有当事人未诉即审判之嫌。
【案例分析二】『③』
【案情】猜字谜一年级
原告郑某(买方)于2012年2月16日与被告杨某、雷某(卖方,系夫妻关系,以下简称“二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二被告将位于某县城学校旁正在新建的一栋住房(已有土地使用证)中的第三层套房及一楼杂房一间以总价款人民币21万出售给原告;2、原告先付给二被告房款人民币16万元,余款5万元在2012年年底二被告为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分两次付给二被告人民币16万元。同年10月,二被告将该住房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即对住房进行基本装修并准备入住。然而同年年底,二被告却拒绝原告入住房屋,亦不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手续。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使用权过户手续。答辩期间,二被告指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二被告提出的主张应属抗辩;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二被告提出的是反诉,法院应当与本诉合并受理。
【析】
对于该案出现的分歧,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民法意义下的反诉,要求所提之事由必须是因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属抗辩范围,因为二被告提出的答辩要求已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赖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
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童谣背后的黑暗故事小满的寓意和象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为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区别所在,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定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①』
教师教学工作总结来源:百度文库,百度百科
『②』
大病医疗保险时间:2003-10-2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骆幸琪,作者单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③』
时间:2013-11-11,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田频道,作者:陈秀玲,陈毅清
dnf连接不上服务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