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票据抗辩论文 精品
票据抗辩论文
  论票据抗辩【摘要】本文论述了票据抗辩的概念,提出了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票据抗辩必须针对票据金额全额以及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等票据抗辩构成要件。
文科热门专业  在对票据抗辩全面而又系统地论述以及分析得的基础上,文章又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票据法的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抗辩的限制、正确区分票据抗辩原因和票据原因、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正确区分票据抗辩和民法的债务抗辩等几个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以及对加大对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票据法众所周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支付手段。
  商品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运用票据这一工具来清偿由于频繁而又大量的经济活动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而票据的被广泛使用和流通的发展,反过来又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因而,要使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和市场管理法制化,就必须及时进行经济立法,更好地发挥票据这一支付和信用工具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票据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为了约束票据债权人的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已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中设置了许多制度,票据抗辩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延禧攻略分集剧情  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3条,但该条只是原则规定了对票据抗辩的限制,而关于抗辩事由等的其他规定,则分散于《票据法》各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票据抗辩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就此作一下探讨。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票据抗辩下的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说中对其定义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指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1][1]也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仲裁或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防御及抵抗申请人或原告主张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2]上述定义并无本质的区别。
侠盗猎车 罪恶都市秘籍  其中,票据债务人进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称为抗辩事由或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提出抗辩而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无论学者对票据抗辩如何定义,说到底其就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票据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3][3]法律保护正当的票据抗辩;对于无理的票据抗辩,在认定其不能够成立的前提下,则要强制票据债务人承担滥用抗辩权的票据责任。
  如今,在我国,票据纠纷和票据诉讼已日趋频繁。
  究其原因,主要是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抗辩的成立条件不理解或理解出现偏差。
  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正当的票据抗辩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
  票据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是票据债权人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汇票、支票的付款人和本票的出票人;二是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是票据权利人不获付款或者承兑时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本票的出票人。
  这里,第一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第二债务人则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底漆
  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或偿还款项时,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内容行使抗辩权,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
  也就是说,在票据活动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或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事先约定的特定事由之后,票据债务人才能够有效行使票据抗辩权,否则的话,抗辩无效。
  (四)票据抗辩必须针对票据金额全额。
  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3条第2款分别规定: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与更改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
行汇票无效”。
  票据金额不得更改、不得分割转让的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必须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五)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我国《票据法》的第62条明确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4][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
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
  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中文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国庆朋友圈文案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2)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二)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5][5]依据主观抗辩事由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1、票据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三种(1)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受领的行为能力。
  比如,在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否则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2)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
  这里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
  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主要是指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6][6]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六种(1)原因关系不合法。
  (2)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
  (3)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4)票据行为无效。
  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担保人进行抗辩。
  (5)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
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6)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
  这类抗辩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
  三、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与把握的几个问题(一)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抗辩的限制。
  我国1996年起施行的《票据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票据法》票据抗辩的限制内容是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甲乙双方约定一笔买卖,甲为购买方,约定乙于合同签定后1个月交货,合同签订后甲
为支付货款签发一张本票给乙,不料乙一个月后不交货,反而将本票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于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作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丙的付款请求权。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甲为支付乙的货款而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并由丙作为甲的付款人,丙向乙承兑后,甲始终不向丙提供资金,乙在汇票到期日向丙请求付款时,丙则不得以甲未供给资金而拒绝付款。
  而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也看到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如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后因买卖合同解除,此时甲可以拒付货款,乙应归还甲签发的汇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