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贸工业《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
诉讼上表达与实现
三年级作文美丽的秋天李棠洁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436)
摘要:《民法典》确立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与之密切关联的抗辩(权)也作出了新规定。基于抗辩的实体与程序兼具特质,这一立法新动态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变动,具体表现为适用统一的抗辩概念,诠释沟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功能,构建契合的诉讼抗辩制度以及合理布局抗辩规范等.
关键词:抗辩;《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协调与对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ki.1672-3198.2021.07.051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民法典》编撰适时地反映了我国当前民商事领域的变化与需求,其中针对抗辩/抗辩权的规定有着较大变化。从《民法通则》零规定,到《民法典》共设置14条有关抗辩的规定,内容涵盖时效、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合同履行、代位权、债权债务转让(移)
、保证、委托等制度。抗辩作为一种事实主张,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对其展开研究不仅能深化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事裁判方法认识与理解,而且能打破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研究领域藩篱,将实体法要素引入诉讼法学理论领域,契合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完成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的历史使命。
1抗辩概念应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中统一张卫平教授曾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滞后问题,表征为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和理论的分离。这一分离现象也反映在抗辩规定中。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经使用“抗辩”的概念,其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海商法》。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未使用抗辩的概念,而是以“反驳”一词代替。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因此两个部门法学之间应彼此衔接与协调,将诉讼法抗辩与实体法抗辩之关系割裂的立法误区,导致当前针对抗辩的研究均集中于实体法学,而民事诉讼法学对此少有涉猎的问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依法对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离不开民事实体法的准则:一方面原告的权利请求是否存在,取决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产生要件事实是否符合;另一方面,被告主张抗辩是否成立,同样取决于是否存在实体法规定的权利障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等事实。可知,抗辩是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制度体系化建设应是民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共同课题。
时值《民法典》颁布实施之际,全篇有14个条文涉及抗辩规定,包括时效抗辩、连带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合同履行抗辩权、代位权中相对人的抗辩、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抗辩、赠予人穷困抗辩、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委托关系中第三人、委托人的抗辩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法与民法典的关照与联动,首当其冲的是在概念表达上一致性,统合为“抗辩”应是一种合理选择。对此,《民诉法解释》已经作出适时调整,第219条和第541条均使用“抗辩”概念,注重与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保持一致。
2抗辩具有沟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功能
2.1抗辩具有衔接和容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征
诞生之初的抗辩就是一项罗马法的诉讼程序,随着抗辩制度发展演变,其开始承担了一些实体法上功能。在温德沙伊德倡导实体法析出运动中,具有实体法性质的抗辩权从抗辩概念中分离出来,进而奠定了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抗辩的二元立法格局。立法上分离并不妨碍抗辩实施过程中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并用的需要。实体法上规定的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就形成了权利抗辩制度;实体法上权利障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就形成了事实抗辩制度。反之,诉讼上抗辩依据就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抗辩事实。
2.2抗辩具有程序性因素能起到促进实体法规范生成与完善之功能
英美法系国家在实施遵循先例的裁判机制中,抗辩对实体法生成的贡献尤为突出。由于被告的抗辩,使针对同一结果事实出现了不同原因事实。此时法官不能仅仅根据结果事实作出裁判,而必须根据公平和正义来重新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也必须尽可能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抗辩事实来辩护,维护被告利益;立法者更是需要考虑将这些基于不同要件事实产生同一结果的案件所作出不同裁判进行法律关系上分类,并据此提供立法建议。可以说,正是抗辩所具有不断发现新案件事实的程序特点,丰富实体法规范,促进实体法
cvt无级变速是什么意思作者简介:李棠洁(1981—),女,汉族,湖北赤壁人,法学博士,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现代商贸工业丄2021年第7期101
政策与商法研究
的生成和完善。
2.3我国类案检索制度改革为抗辩的跨学科发展提供了契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案例指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性制度的改革要求。据此,2020年7月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实行)》,各级法院陆win7自动关机命令
续制定开展类案检索工作的实施细则。抗辩对于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指导性案例能为抗辩提供了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合法性渊源。这一渊源大大丰富了抗辩的内容,使抗辩形式不再局限于对刻板僵化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是将抗辩郁于生动灵活的具体案例之中,有利于增强抗辩的说服效力,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抗辩的适用使抽象法律条文在审判实践中演绎成丰富多样的案例表现形式,通过这些个案可以提炼形成裁判规则,有利于促进实体法规范的生成和发展。以春节为话题的作文
3《民法典》对诉讼抗辩制度构建的引导与布局3.1对《民法典》中抗辩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法上归类
《民法典》对抗辩的规定比较分散,如何通过诉讼程序运用抗辩,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联动与协调,有必要对《民法典》中抗辩规定进行诉讼法上清理与归类。
如何考大专诉讼上抗辩包括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前者可分权利妨碍(事实)抗辩与权利消灭(事实)抗辩;后者可分为永久性权利抗辩、延期性权利抗辩和受制性权利抗辩。《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规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事实可归于权利妨碍抗辩的事实范畴。权利妨碍抗辩的特征在于抗辩主张成立,则原告基于请求原因事实提出的请求权自始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在诉讼过程中实施权利妨碍抗辩,应注意权利妨碍抗辩事实应先于或同时于请求原因事实而发生。《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穷困抗辩属于权利消灭抗辩,其特征在于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抗辩主张成立,则使受赠人一度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最终归于消灭,赠予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权利抗辩可分为永久性权利抗辩、延期性权利抗辩和受制性权利抗辩。《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一旦成立,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永久性排除其履行义务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即属于永久性权利抗辩。而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6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第527—528条规定的不安履行抗辩权,以及第687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则可归属于延期性权利抗辩,即暂时性排除请求权行使效力的权利抗辩。《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拒绝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清偿请求的权利,即是受制性权利抗辩。其特征在于既不能暂时性,也不能永久性地阻碍请求权之行使效力,只能实现请求权的部分行使效力。
张碧晨 下载3.2《民法典》对诉讼抗辩制度构建的契合与引导
《民法典》第192条首次确立了诉讼时效应以抗辩方式提出,既然《民法典》已经为诉讼时效制度预留了程序衔接通道,《民事诉讼法》就理应受其指引,为其提供契合的程序保障,具体包括时效抗辩的主体、期间、方式、裁判方式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此外,《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追偿中,未履行债务人可以向追偿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第522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第535条规定代位权行使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548条规定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553条规定
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926条规定委托关系披露中,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上述规定都仅涉及抗辩适用主体与对象的规定,还需要在诉讼法层面对抗辩制度进行具体构建。《民事诉讼法》应顺承《民法典》这一立法需求指引,为其实现具体制度构建之需求展开立法研究与实践。
3.3《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中抗辩规范的分工布局
抗辩规范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分工布局应遵循“特殊与一般分配法”原则,即相对一般的、抽象的抗辩规范应考虑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相对特殊的、具体的抗辩规范在《民法典》中规定较为适宜。《民法典》第687规定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制度。这一特殊权利抗辩制度仍需遵守诉讼法上抗辩需主张的原则性规定。当债权人仅起诉保证债务人时,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先诉抗辩权的效力规定,驳回起诉或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而应静观保证债务人的反应。如果保证债务人放弃主张先诉抗辩权,法院就应当在查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保证债务人提出先诉抗辩权主张,法院就应当以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追索,不具备享有担保债权的前提条件,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担保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可知,《民法典》对某些抗辩所具有特殊效力作出具体规定,但《民事诉讼法》针对抗辩制度原则性、一般性规定仍能为《民法典》中特殊类型抗辩制
度提供运行所需的程序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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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现代商贸工业I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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