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最新流行发型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建行信用卡网上开卡16.意思自治的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最新流行发型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建行信用卡网上开卡16.意思自治的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9.《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20.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3.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2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9.《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20.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3.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2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5.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
30.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
31.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3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3.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3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35.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6.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2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
30.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
31.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3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3.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3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35.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6.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37.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38.人的行为分类: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
39.民事权利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支配权
(3)请求权
(4)形成权
(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37.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38.人的行为分类: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
39.民事权利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支配权
(3)请求权
(4)形成权
(5)抗辩权美版死亡笔记
40.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是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41.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是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
债权的为相对权。
4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43.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4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
40.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是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41.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是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
债权的为相对权。
4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43.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4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
权利。
45.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人世间郝冬梅结局
46.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47.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单方意思表示;
二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
48.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49.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45.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人世间郝冬梅结局
46.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47.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单方意思表示;
二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
48.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49.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50.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1. 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5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3.权利划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54.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55.从权利:则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非主权利的权能。
5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5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59.出生时间的确定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0.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
5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5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59.出生时间的确定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0.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
62.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63.公民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人身权消灭,财产权利和义务发生移转,消灭。
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6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3.公民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人身权消灭,财产权利和义务发生移转,消灭。
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6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桂林山水甲天下课文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9.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70.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要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个人敏感信息(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桂林山水甲天下课文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9.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70.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要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个人敏感信息(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4)采用特别程序。
71.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行为无效
7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74.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75.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6.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除外。
77.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78.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79.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1.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行为无效
7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74.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75.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6.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除外。
77.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78.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79.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0.未成年人的监护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2)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4)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取消监护权
(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取消监护权。
(6)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确定监护人顺序:
1)属于法定义务: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的。
2) 可以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7)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2)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4)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取消监护权
(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取消监护权。
(6)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确定监护人顺序:
1)属于法定义务: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的。
2) 可以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7)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指定监护中,必须先由单位指定,然后才能诉至法院。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1.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82.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8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8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81.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82.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8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8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6.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87.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88.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89.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90.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86.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87.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88.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89.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90.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1.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
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9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2)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3)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93.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效力:
1)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91.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
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9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2)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3)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93.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效力:
1)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请求返还原物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4.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
95.个人合伙特征:
(1)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
(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96.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请求返还原物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4.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
95.个人合伙特征:
(1)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
(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96.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97.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如果公民不管合伙盈亏,只是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98.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推举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再由其他合伙人追究合伙负责人的责任。
99.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100. 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如果公民不管合伙盈亏,只是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98.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推举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再由其他合伙人追究合伙负责人的责任。
99.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100. 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