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注意!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不承担责任的44种情形
2021年1⽉1⽇起,《民法典》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合法权益的新时代!齐精智律师提⽰在《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债务⼈及担保⼈的合法权益!
本⽂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赛尔号攻略大全1. 债权⼈与保证⼈⾮书⾯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若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
(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诚向张跃军所借款项,李战坤只是提供⼝头保证,并未签订书⾯合同。原告张跃军也⽆证据可以证明李战坤已经履⾏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
⽴,李战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期间届满后6个⽉。
3.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条规定: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但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财产强制执⾏,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 债务⼈破产开始后,保证⼈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也⽆权要求保证⼈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四条规定,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内提出。貌似在债务⼈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级⼈民法院就如何适⽤《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第四⼗四条请⽰的答复意见,“第四⼗四条仅适⽤于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债权⼈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破产,债权⼈未向保证⼈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内仍可向保证⼈主张。但是,若在债务⼈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前述规定适⽤的空间。
《民法典》第六百⼋⼗七条规定,在债务⼈破产时,⼀般保证的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5. 债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的,该转让对保证⼈不发⽣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的,该转让对保证⼈不发⽣效⼒。
齐精智律师提⽰:债权⼈转让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的,保证⼈对债权⼈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没有主张的,保证⼈
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的,债权受让⼈⽽⾮债权⼈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6. 保证⼈与债权⼈约定禁⽌债权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对受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六条规定:保证⼈与债权⼈约定禁⽌债权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对受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长城的历史齐精智律师提⽰:保证⼈书⾯约定禁⽌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书⾯同意的情况下,债权⼈对外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通知了保证⼈,保证⼈对受让⼈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对原债权⼈及债权受让⼈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在债权⼈向债务⼈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级⼈民法院:云⾼法[2003]69号《关于保证⼈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2003)冀民⼆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
的保证⼈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和川⾼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与债务⼈同⽇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未依法向保证⼈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书⾯通知保证⼈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担保合同成⽴的规定,并经保证⼈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新的保证合同的,⼈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债权⼈与保证⼈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在债权⼈向债务⼈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为,⾸先不构成债权⼈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单纯签字的⾏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和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七条规定: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和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对外转让债务,需经过债权⼈同意,也需要保证⼈同意。债权⼈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转让。债权⼈同意债务⼈转让债务的,⽽保证⼈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发⽣效⼒,但保证⼈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债务履⾏期限届满后,向债权⼈提供债务⼈可供执⾏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放弃或者怠于⾏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的,保证⼈在其提供可供执⾏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债务履⾏期限届满后,向债权⼈提供债务⼈可供执⾏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放弃或者怠于⾏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的,保证⼈在其提供可供执⾏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作为⾦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在贷款银⾏开设账户,⼀旦债务⼈逾期偿还银⾏贷款,贷款银⾏有权从保证⼈在贷款银⾏开设的银⾏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是,在
债务⼈或者第三⼈同时向贷款银⾏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银⾏为了⽅便执⾏⽽放弃或怠于执⾏不动产抵押的,保证⼈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可以主张债务⼈对债权⼈的时效抗辩。债务⼈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仍有权向债权⼈主张时效抗辩。
11. 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债权⼈欺诈保证⼈或债务⼈欺诈保证⼈、债权⼈知情权的,保证⼈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为。
《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原来《担保法》时代,对债权⼈欺诈保证⼈或债务⼈欺诈保证⼈、债权⼈知情的,同样有明⽂规定。《担保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主合同债务⼈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动车和高铁区别
《民法典》时代明确发⽣以上情形时,保证⼈可以诉讼仲裁⽅式予以撤销担保⾏为。
13. 债务⼈提供的抵押与保证⼈的保证并存时,保证⼈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债务⼈以⾃⼰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
押权的,其他担保⼈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条在《物权法》的第⼀百九⼗四条已经有过规定:债务⼈以⾃⼰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4. 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未在保证章节规定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的⼀般规定中予以体现。《民法典》同时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律师认为保证作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适⽤该条款。
15、保证合同⽆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实施第三⼗三条:保证合同⽆效,债权⼈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使权利,保证⼈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条公司的分⽀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是相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17、机关法⼈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机关法⼈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18、担保⼈对超出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当事⼈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主张仅在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20、以公益为⽬的的⾮营利性学校、幼⼉园、医疗机构、养⽼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的的⾮营利性学校、幼⼉园、医疗机构、养⽼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效。
21、公司的法定代表⼈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善意相对⼈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订⽴担保合同,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效⼒。湖北省高考查分入口
22、同⼀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提供担保,担保⼈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请求其他担保⼈分担向债务⼈不能追偿部分的,⼈民法院不予⽀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同⼀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提供担保,担保⼈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请求其他担保⼈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民法院应予⽀持;担保⼈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按照⽐例分担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提供担保,担保⼈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在同⼀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请求其他担保⼈按照⽐例分担向债务⼈不能追偿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请求其他担保⼈分担向债务⼈不能追偿部分的,⼈民法院不予⽀持。
23、受让债权的担保⼈作为债权⼈请求其他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同⼀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提供担保,担保⼈受让债权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作为债权⼈请求其他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该担保⼈请求其他担保⼈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24、债务⼈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不承担责任。
酒酿的做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主合同当事⼈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请求旧贷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25、债务⼈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与旧贷担保⼈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不承担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主合同当事⼈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请求旧贷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债权⼈请求新贷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相同的,⼈民法院应予⽀持;
蔡依林大艺术家歌词(⼆)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不同,或者旧贷⽆担保新贷有担保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是债权⼈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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