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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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报考会计证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灭蚊子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没有按照前款提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乘风破浪的第三季投票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六、诉讼时效起算点。
6.1标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害人;c、客观上权利能够行使(自始不能不开始计算时效,嗣后不能时效中止)。
龙梅子mv6.2分类阐述:
6.2.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符合同一债务整体性、唯一性的特征。
第二,保护当事人合理信赖利益,促进商业交易。
第三,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注意区分】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按照债务产生时间及给付方式来分定期给付债务(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e.g.租金、水电煤气费、工资【劳动法有另外规定】)和分期给付债务(合同成立时就发生,只是分期给付),前者具有独立性。
6.2.2、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
a) 未届履行期出具的欠条――合同关系的证明,不涉及起算点和中断问题。
b) 已届履行期出具的欠条(诉讼期间内)――债务的确认,未定履行期限,表明未有还款承诺/计划,因此视为时效中断。
c) 未定履行期限出具的欠条――需同时支付的(批复中断);根据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能确定的(分别适用前两种情形);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第一次张或者宽限期满为起点)。
d) 借条类欠条――第一次主张或者宽限期满之日。
e) 超过诉讼期间出具的欠条――第一次主张或者宽限期满之日。
6.2.3、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6.2.4、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请求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赔偿损失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6.2.5、缔约过失之债。
a)      合同被撤销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被撤销之日(请求撤销合同一年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b)          合同无效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目前没有规定,是否应该有限制?
财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点有争议:确认无效之日(本人倾向于);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合理预期,不履行方才发生纠纷);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2.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标准不一【详见相关文章】。
事故发生之日(民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终结之日。
七、诉讼时效中断(分三大类)。
7.1、定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7.2、中断效力说明: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的转让,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或者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发生中断效力。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重新计算长短――期间不变。
7.3、提起诉讼或等同诉讼情形:
      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主张之日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起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能解决或者约定履行期限届满。
7.4、向其他第三方提出请求: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7.5、向义务人主张债权:
要件分析:
a)  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
b)  意思表示指向义务人;
c)  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济南现代职业学院
各类情形: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6、义务人同意履行: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的行为或承诺
      提供担保的行为;
      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的承诺或者行为。
认可债务但是主张已经清偿属于同意履行?
八、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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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定义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2情形:
a)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b)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c)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d)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标准】。
控制――不仅仅人身自由,还包括意思意志等。
监护与被监护?代表与被代表?控股与被控股?行政拘留?刑事强制措施?
九、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及自愿履行。
9.1、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书面承认全部但只同意履行部分,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抗辩?
          保证人为超过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可以抗辩?
自愿履行部分债务,权利人能否要求履行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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