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2002年4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3年第1期)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圆明园的毁灭资料简介
合同义务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分。给付义务是债务人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需债务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作出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
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履行附随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艳辉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案——2003年4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3年第5期)
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主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
月28日(2003)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3年第6期)
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16进制转换10进制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人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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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2003)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3年第6期)520送男朋友什么礼物合适
梦见拔牙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每把纸币应为100张,但该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和封存的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且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把”数为计量单位。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因此,《全国银行出纳基
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银行已经按规范全面对外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2002年11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3年第6期)
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如并未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则债务人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应支持。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何荣兰诉东营市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年9月11日(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4年第4期)
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既不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通过签订延期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4年第4期)
国际关系专业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在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确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4年第4期)
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主动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因为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清结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之嫌,应属无效。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载《公报》2004年第4期)
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因为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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