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分名词解释
民法分则名词解释
1.物权: 即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特征:(1)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  又称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全球十大男装品牌
3.简易交付:  即在合同订立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  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 指出让人在转让或设定动产物权时,若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则出让人可
以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6.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时若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7.用益物权: 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特征:(1)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主要以民法普通法为依据
8.担保物权:  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特征:(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9.最高额抵押: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券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券作担保。
10.ps路径抵押权;  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特征:(1)是担保物权(2)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
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即是一种物权(3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
11.质权:  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2.权利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13.留置权: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是以动产为标的(2)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3)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14.债:  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以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3)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4)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15.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
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16.情事变更原则: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7.债的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18.撤销权: 又称废罢诉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9.债的担保: 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分为
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债的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0.一般担保: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1.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2.债的移转: 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23.债权让与: 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特征:(1)具有非要式性(2)具有无因性(3)是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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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债权人的代位权: 即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5.债务承担:苹果手机怎么下载歌曲 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特征:(1)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2)是相对无因行为
26.债的概括承受: 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包括全部债权债务移转和一部分的债权债务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27.合同: 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是民事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8.合同的订立;  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9.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务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30.要约: 向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希望和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2.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33.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34.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35.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6.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37.抵消: 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8.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
3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0.不安抗辩权;  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
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42.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3.合同的变更: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44.合同的解除: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45.合同保全: 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46.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制化合同、附和合同)
47.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8.怎么给手机文件加密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1)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具有相对性(3)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4)是财产责任。
49.合同无效: 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的绝对的不发生效力。
50.合同的担保: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51.根本违约: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要件: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2.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2)买受人支付价款(3)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因合同。
5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双引号的用法
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品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54.权利瑕疵担保; 又称追夺担保,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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