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
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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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法律常识追偿权成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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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管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管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局部债务,只要保证人承当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2020高速收费标准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当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当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当了不应承当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
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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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局部:一局部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
额为限。另一局部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中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
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当。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二是如未明确的,那么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
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疑心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当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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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都要有所限制。为此,有必要在涉及追偿权时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
在明确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那么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防止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
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赋予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依照<;解释>第42条的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当了代为履行的责任进行抗辩。这样,容易使债权人和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证人是否能实现追偿权时,往往注重保证人实际履行的证据,而在此中又往往凭债权人的认可作为认定依据,对保证人形成追偿权的事实过程证据容易忽略。如果规定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抗辩权,那么保证人必须如实提供和主债务人之间消灭主债务的过程证据。这样就有利于保证追偿权的真实性、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表达老实、信用的交易原那么。
3、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
本文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因为追偿权本是产生于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的,保证人不过是承当了“垫付〞的责任,那么主债务人只要履行还清“垫付〞义务便可。这时主债务人的责任含有一种将“垫付〞责任复原的性质。因此,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完全应该和保证人履行的义务相同,包括义务的方式、金额等。只有主债务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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