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协议书
(文章一):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有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等形式;责任承担方式有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宝马650i(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原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在这种债务形式加入中,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爱护公共卫生回头太难歌词(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双方的这一约定并不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约定一经作出,即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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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这种债务的加入形式,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是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原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成立后,第三人已经变成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 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方式
(1)、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 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依照对债务人的免责约定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则第三人应单独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后是否向原债务人追偿;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责任承担的法律关系中,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具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1
(文章二):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
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xx年12月15日,原告范某某与三被告骆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骆某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分包中城公司在芜湖荆山一期安置房工程的保证金,并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被告黄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保证。同月27日,被告骆某某又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途内容相同,原告在被告骆某某的指示下将800万元直接打入中城公司的账户。后被告骆某某就本案债务仅归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及违约金18万元。 2xx年10月24日,中城公司(甲方)、被告骆某某(乙方)、原告范某某(丙方)就处理上述800万元钱款事宜,签订《三方协议书》,内容部分摘抄如下:“鉴于乙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的工程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是丙方直接打入甲方账户的,甲方尚未返还乙方800万元保证金,乙方也未偿还丙方800万元。现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无论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款项是否结清,甲方应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丙方支付800万元;
(二)、三方同意,甲方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后,即丙方收到该800万元后,视为甲方向乙方付了800万元,同时,乙方向丙方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偿清……
(四)、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未按时支付款项,应向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之后中城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未履行上述协议,被告骆某某于2xx年8月5日通过律师向原告发函,催促其向中城公司申报本案债权。被告骆某某代原告向中城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管理人认为由于无原告委托书,故该笔债权待定。原告范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骆某某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500万元另案处理);归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原告范某某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自2xx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
(二)、被告黄某某、周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中被告骆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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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
柿子和什么不能一起吃 禁忌(1)、三方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的后果是由中城公司代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实际债务人并未变更;被告骆某某则认为其债务已转移。细究三方协议书的内容,第一条约定由中城公司向原告支付800万元,未体现被告骆某某是否仍应承担债务;第二条约定中城公司履行完第一条义务的后果;第四条约定了中城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但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若中城公司未履行第一条义务的法律后果,即被告骆某某是否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并未因该三方协议书而转移。相应地,因债务未转移,被告黄某某、周某某仍应根据《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骆某某就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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