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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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内阁制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
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bigbang新专辑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抗辩是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为异议权,其功能是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传统大陆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
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浙江上虞/高春峰
朱辉
小吃加盟品牌排行榜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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