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双务合同均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在下列几种双务合同和债的关系中适用。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应该同时履行。合同当事人在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①。在供水、供气、供电等连续性的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均应连续性的给付,其性质为双务合同,每期相对的给付之间有牵连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支付某一期款项,则对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供应。但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卖方不得以买方没有完全付清价款作为拒绝交付标的物抗辩理由,因为分期给付价
款是买方的期限利益所在。
2.租赁合同
卡塔尔首都各国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国法,如果承租人没有完全占有租赁财产,则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和对房屋进行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这些均为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但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只能通过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与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之间可构成对价关系,在出租人没有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如英国法规定,如果出租人没有修理房屋,承租人可以拒交租金,但如果承租人不交租金,出租人仍必须承担修缮义务。且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的维修费用的请求权与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另外,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交付租赁物与租赁押金返还之间也不能成
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中的债务,而返还租赁押金为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两者产生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 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与定作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权。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如果承揽方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应由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考试简短鼓励语八个字 4.损害赔偿债务
损害赔偿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原合同效力的延伸,也是原债务的变形。它与原来的主债务具有同一性,与对方的债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损害赔偿债务成立时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的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又假设a物因遭受丙不法毁灭,而丙赔付给甲c物时,乙对于甲关于c物的让与请求权,与甲对b写给妈妈的话暖心短句物的给付请求权之间,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①。但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理论上认为,一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债务,为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该观点被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如1970年台上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称:“违约金债务,并非原债务延长或变形,故亦不得以他方未支付违约金之故,而拒绝自己之给付”。  5.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后所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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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解除、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负有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义务。这些义务“虽非双务契约发生之债务,而其两债务之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法律自公平之见地,许其准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一般认为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甲与乙订立购销水泥合同,甲因水泥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在甲将水
泥返还给乙之前,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将所收价款返还给甲。
6.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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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学说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各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的目的,都负有出资出力的义务,不管合伙人数多寡,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在各个合伙人之间,其所负的债务都有对价关系,因而各个履行义务之间均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并非双务合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而旨在经营合伙事业。某一合伙人履行其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对价,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所以合伙合同本质上不属于一般以财产交换为目的的双务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允许某一合伙人根据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不履行其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且合伙事业也难以经营下去,所以,在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合伙人只能根据违反合同而获得补救,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②。我们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
联合。合伙又可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无论那种合伙,合伙主体都应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劳务和技术,其给付之间具有对待性,且在履行上具有牵连性,因此,通说认为,合伙协议为双务契约。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在其他合伙人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而要求其首先出资,显然对其不公平,所以,在其他合伙人没有出资情况下,应该允许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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