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低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轻微违法——某区民政局与陆某不服低保金停发通知行政诉讼案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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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低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轻微违法
某区民政局与陆某不服低保金停发通知行政诉讼案
◎罗金川
【案情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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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系某市某区农村低保户。因众举报,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对陆某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经民主评议后,提交某区民政局审核。某区民政局于2016年4月20日向陆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停发陆某家庭低保金,理由为收入达标。
2018年4月27日,陆某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区民政局停发其低保金的行为,并从2016年5月1日起补发低保金。2018年6月4日,法院以某区民政局认定陆某家庭收入达标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某区民政局2016年4月20日对陆某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由某区民政局对众举报陆某事件重新作出处理,驳回陆某其余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对陆某2016年4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核定其月人均收入为381.5元,
超过当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元/月。陆某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此后,某 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召开陆某低保民主评议会,某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某区民政局先后召开会议,均确认上述核实结果。2018年U)月15日,某区民政局再次作出决定,从2016年5月开始停发陆某家庭低保金,并口头通知陆某取消其低保。同日,某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栏对停发陆某低保情况进行了公示。陆某不服某区民政局第二次作出的停发其低保金的行为,向 法院提起诉讼。
另经查明,陆某于2011年12月16日办理了就近就地农转非,其与妻子龚某的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民政局未对陆某家庭是否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查核实,仅核查陆家庭的收入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停发了陆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某区民政局以口头形式告知原告取消低保待遇的行政行为应认定其在程序上为轻微违法。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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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以I 案丨说I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民政部门在对相关人员 是否符合纳人低保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继续领取低保金 待遇应当如何进行审批、如何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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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政部门具有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的 法定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人 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前述规定,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低保 待遇的审批管理,均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法定 职责。
二、
阿拉伯人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进行审核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人和家庭财产是 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某市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人口、收人、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 化的,每年核查一次……”本案中,某区民政局决定从 2016年5月1日起停发陆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
理由为家庭收人超标。而陆某早在2011年12月16日即办 理了就近就地农转非,某区民政局未对陆某家庭经济状 况是否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仅以
陆某家庭的收人超过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停发
了陆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某区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 存在事实不清,故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此外,本案还 反映出民政部门在对低保对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 及时更新户籍种类这一重要信息。户籍类别不同,一般 会导致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同,有可能出现低保金发放不 准确、低保标准适用错误等情况。为此提醒民政部门在 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三、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明确规定,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 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
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 规定,民政部门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作出不予批 准的审批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 明理由。若民政部门未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机关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的,可以确认违 法。本案中,某区法院即认定某区民政局以口头形式通 知陆某取消其低保待遇的方式存在轻微违法。此外,需
以;案说法
要注意的是,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 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 实体权益将会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维护行
【主要体会】
最低生活保障是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低保对象的 精准认定是关键环节,直接影响低保待遇的惠及人员和 低保制度的落地效果。规范的程序是“阳光”低保的重 要保障。深圳最高楼>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低保是困难家庭的“救命钱”,关乎困难众的基本生活权 益。为了精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地宜根据上位 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人、家庭财产等问题的具体标 准、范围、认定条件,化解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制定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因涉及困难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履 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建 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 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 公开。
第二,全面“吃透”相关规定和政策。低保工作具有政策性强、实操性强、地域差异化等特点。国家层 面,先后制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 行)》《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 的通知》《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此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从事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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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政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的角度进行考量,应尽量采用 书面形式,因特殊原因只能进行口头告知的情况下,应 进行录音留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工作时,应当全面“吃透”国家和当地出台的相关规 定和政策,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 尽退”。
第三,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明确了低保申请、审查、补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程序。具体来说,需要重点关注以 下几点:一是注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材料齐备 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 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是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 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信息核对、人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 以通过建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 查。三是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应当熟 悉村(居)民情况、比例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主评议 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 签字确认”的程序。四是严格依法审核审批。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 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 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 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人户抽查。五是严格执行低保审 核
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 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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