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推进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XX则、应保尽保原则、分类施保原则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旗民政局是城乡低保对象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全旗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审查各苏木乡镇(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含民主评议和公示结果),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低保申请进行审批及低保金发放工作。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受理和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低保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评议;负责低保申请的报批、低保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和低保金具体发放等工作;做好农村低保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政策衔接工作。
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旗民政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核查、
管理和服务工作。
旗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医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低保待遇申请
第四条凡是科右前旗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困难家庭,都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其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核算的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
全球童装品牌排行榜(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及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父母名下而在其他亲属名下的,不算作其他亲属的家庭成员;
(四)已婚出或正在服兵役,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不包括军官、士官);低级格式化
(五)旗民政局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民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提交申请书。怎么隐藏应用
第六条在同一家庭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待遇,非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原则上居住地与户籍地应一致。因特殊情况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旗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在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场)民政办申报办理,由居住地苏木乡镇(场)民政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
(二)旗外人户分离的,在户籍地申报,由居住地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证明材料。
第八条苏木乡镇(场)民政办低保工作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并在苏木乡镇(场)民政办进行低保无纸化系统录入。或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低保理由、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近亲属备案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新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照片;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苏木乡镇(场)财政所配合统一出具,通过财政XX“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XX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五)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承包合同或证明;
(六)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七)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明;
(八)涉及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应提供赡、扶、抚养关系证明,及赡、扶、抚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原件;
(九)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旗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证明;
(十)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人证》;
(十一)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旗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十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旗级及以上卫健委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十三)患重病、慢性疾病及以上年度以来家庭成员患其他疾病且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检查报告、病历、医药费报销单等);
(十四)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出具的拥有住房、土地等情况证明;
(十五)有在校学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十六)低保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
(一)隐瞒、虚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子女情况,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假离婚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家庭,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梦幻渡劫
(二)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和财产总额,已超过24个月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和的家庭;
(三)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平房和楼房),单套住房(平房和楼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含)或拥有门市房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摩托车、农用小四轮和残疾人功能车除外);
(五)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的(25马力及以上);
(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担任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的家庭;
(七)虽然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记录,但长期(1年内累计3个月)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拥有设施大棚种植的(300平方米及以上暖棚);
(九)申请当日的前两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十)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
系、专业就学以及在国外或港、X、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十一)家庭成员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
(十二)家庭成员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的;
(十三)因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四)18至55周岁且家庭成员均为正常人(有扣减的除外);
(十五)已经享受孤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三民”等国家专项救助的人员;
(十六)上年度以来,累计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家庭;
佘诗曼的老公是谁(十七)家庭收入超标或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三章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条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以后,必须对申报村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入户调查工作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完成。主要通过比(信息比对)、看(家庭生活状况)、询(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构成、收入等情况)、听(倾听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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