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是作为一个论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种“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他认为理想是非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不同的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分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关于春天的好词佳句关于无知之幕:罗尔斯提供了一种知识的限制--他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的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他们掌握的知识十分丰富,这样他们就有了对原则进行选择的知识基础,并且他们拥有理性运作的能力。换言之,在无知之幕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论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不确定性(表现为无知之幕掩盖了人们的社会地位、个人偏好和个人目标)和这种选择的本质属性(人们知道他们选择出来的这些原则是游戏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决定着他们自己和后代的生活),将指引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去接受最大最小策略,进而选择正义二原则。
送给老师的礼物最大最小值策略:当无知之幕还未被揭开的时候,谁也不能确定他们会处在社会和经济等级的最高层还是最底层,所以人们在选择治理社会的正义的原则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社会上所有不同人的利益。在原初状态下选择何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成员将来能否实现他
们的个人目标十分关键。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人们会十分谨慎的选择,他们不会拿自己的未来冒险,因为他们最终可能成为社会上最低基层中的一员。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由于这种选择可能带来潜在的危险性后果,理性的人势必会接受理性选择理论提出的一种保守策略,就是“最大最小”策略,它是指将最坏情况的可能性最大化。
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这样,这一规则就马上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举哈佛的例子)
罗尔斯主要是看这种正义原则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下的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理性人的选择,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占有一个关键和中心的地位,正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另外,罗尔斯的正义论复兴了古典的契约论,在罗尔斯这里契约论表现的更为纯粹和抽象,这不仅非常清楚的并有意识的把原初状态只是作为一种论证的方式,而且体现在他不
如果高中考不上怎么办是要从原初状态中证明某种政体或社会史恰当的,而是要引出一切社会的抽象的道德原则,罗尔斯所处理的对象领域可以说是现实的,即不是探讨人生的根本意义、终极价值、人的本性和存在,而是探讨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来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受一系列完全的和充分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都是相同的,其中,只有政治自由相同,其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个自由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2)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原
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把这种次序叫做“词典式的次序安排”。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的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的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理论中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这样遵循了这两个原则,即使处在最少受惠者地位的人们,也不至于陷入功利原则可能容许的使某些人成为最大限度的增加功利总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罗尔斯实际主要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问题—即其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至少在他的理论尝试中,则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的努力,举一个例子:跑步比赛中,选手在同一起跑线上,先跑到终点的为胜,这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我们改变一下假设的条件,比如说在一场跑步比赛中,一些选手脚有先天残疾,而另一些正常选手则被裁判员命令推到残疾运动员的后面若干米起跑,那么我们认为这场比赛也是公平的。这样在社会制度的确定上,对天赋和地位不同的人应采用不同的尺度,这就时体现了对弱者的补偿。
罗尔斯设计的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他认为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致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么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的正义原则确定以后,接着要确立一种制度,罗尔斯确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个阶段的序列:1、在原初状态选择正义的原则(以上已经论述),2、制定宪法(现在人们将自己视为制宪会议的代表,根据已经确立的正义的原则为他们的社会选择适当的宪法准则。这是一个保障所有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宪法准则,从而为某种形式的民主政治体制做准备),3、制定法律(在立法阶段,人们将自己视为理想的立法者,根绝宪法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制定法律和政策),4规范的应用(在这个阶段人们以政府官员和法官的身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程序来具体实施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并认为这一过程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必须随着无知之幕逐渐被揭开,而与现实社会的政治相适应。鲁滨逊漂流记好词好句摘抄
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正义问题,不能以后代的更大幸福为借口而损害现在这一代的公平份额。
罗尔斯使用了不少理论上的简化手段,如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无知之幕的假设,词典式的次序安排,最少受惠者地位的挑选,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基本善的概念等等。985和211的区别
1789凌豹姿阶下囚年法国大革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他提出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但是人们越来越发现在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博爱的概念相对说是不够确定的,在制度方面没有前两者重要,也不如前两者有影响,与其说是一个政治原则、制度原则,不如说是一种纯道德原则、道德要求;而主要问题是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积聚财富的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有时是很悬殊的不平等;而如果是要大力推行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通过税收等各种手段来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正是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国内形成了两派,右派或者说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左派或者说平等主义者主张只有平等、公平才符合社会正义的理想。罗尔斯试图调和这两派的主张。他认为他的
两个正义原则相对应于传统的“自由、平等、博爱”,即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性规则相应于自由;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以及第一原则中强调的人人对自由的平等权利相应于平等;照顾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别原则相应于博爱。这样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仅表现出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而且表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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