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03.26
【字 号】
【施行日期】1999.05.01
学士服 颜【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植物大战僵尸 存档位置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如何炖鸡汤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县城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有关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和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城建、环卫监察机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环保、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安排相应投资和经费,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设施设置标准。
  第五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设摊兜售物
品。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要求及时清运。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栏或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第十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有关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损、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市区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中国传统文化节日
  第十二条 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
贴等,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批准,在指定地点张挂、张贴,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分别是:
  (一)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居住区由街道人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组织清扫保洁;
邮政物流怎么查快递
  (四)集贸市场、交易点和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组织专人或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
、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水运码头及其作业范围的水域,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公园、街心花园、绿地、花坛、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河、洪道及其两侧,分别由各自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家居装修样板房
  (七)城市公共厕所按产权归属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产权单位及其承包人负责清扫保洁;
  (八)其他地段和区域,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清扫保洁的时间安排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质量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要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