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措施
某市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和发展、促进和服务、经营和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全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的资源优势,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推动旅游产品多元化,推进旅游全域化和国际化,建设国内文化休闲旅游胜地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参与,实现旅游发展全民共建共享。
  第五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价格、农业、绿化园林、水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商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旅游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本市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管理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开发措施。
  第十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传统格局;
  (二)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温泉等自然资源的,应当维护其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利用工业、农业、科教、体育等社会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跨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水城林资源优势,创新旅游供给,加快旅游载体建设,开发具有南京特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科学利用钟山风景名胜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南京城墙等重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提升长江路、颐和路、新街口、湖南路等特街区的旅游功能,拓展城市休闲空间。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发展旅游演艺项目、开放夜间旅游,丰富秦淮灯会、国际梅花节等品牌节庆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文化演出,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等文化艺术作品。
沈阳景点  加强对南京云锦、南京金箔、金陵刻经等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地方特的旅游商品的研发、包装和推介,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
  第十三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推广。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国际化营销战略,以本地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展现古都风貌和现代都市风情。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的合作,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交易会和博览会。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重点用于旅游宣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资源保护、市场开拓、产品研发、新业态培育、教育培训等。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开发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资源,开发上规模、有特的综合性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镇职工利用带薪休假错峰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定金能退吗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和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十九条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旅游领域,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精品酒店、文化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绿生态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开通城市观光和乡村旅游专线,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停车场等设施,引导、促进客运枢纽的旅游集散化发展,依法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道路设置指引标识牌。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
部门,统筹配套城乡公共服务项目旅游服务功能,加强旅游风景道建设,推进游步道、骑行道、驿站、导览系统等设施的旅游化改造,规划建设旅游景区厕所、垃圾转运点、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推行旅游公共服务智慧化,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服务信息。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推进无线网络覆盖,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鼓励旅游景区利用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逐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景区的接待状况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旅游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全市旅游业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计监督检查,提高旅游统计调查质量。梦见掉牙什么意思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变更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三)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
  (四)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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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
  (七)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
  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
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不得使用与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文字、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经营范围发布广告,保证内容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经营者名称、地址、,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准确,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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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古代射箭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销售门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不得
强行将门票与索道、观光车、游船等配套服务捆绑销售。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相关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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