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精益化管理,提高公司科技项目立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计划与研究开发预算的有机衔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项目储备库是科学编制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合力安排研究开发费预算的重要依据。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分层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建立公司和各单位两级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及其他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部科技管理部门市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总部组织立项项目的分级、评价和储备管理;
3.负责各单位申请公司项目储备的评审;
4.负责各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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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各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负责本单位组织立项项目的分级、评价和储备管理;
3.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申请公司储备。
第六条 科技项目咨询中心是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协助总部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公司科技项目的分级、评价和审查等工作。
(三)项目分级与评价
护士长竞聘演讲稿第七条 按照设定的项目分级和评价标准,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
路线、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 科技项目储备库包括如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技术领域、研究内容、预期目标、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经费、项目分级评分结果等。
第九条 依据对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支撑作用及影响程度,科技项目分为三级:A级、B级、C级。
A级项目包括: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重大设备首台首套试点、示范应用,重大试验能力提升等.
B级项目包括:重大关键技术配套研究,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公司经营管理共性技术研究,重点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应用,重点试验能力提升等。
C级项目包括: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应用技术研究,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众性技术创新等。
考驾照的基本流程第十条 科技项目评价采用两级指标体系,包含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与研发风险四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设立若干二级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各项二级指标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的合计值为项目评价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作为各类项目排序的依据。二级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研发特点分别设置。
(四) 储备库建立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库管理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各单位应积极做好科技项目的筹划和培育工作,主动开展科技项目预研,保证储备项目的质与量,优化储备库的项目组成和专业领域分布。
林恺俊微博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的建立:
1.温声细语造句各单位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分级评价,经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
2.各单位依据项目的分级评价结果,按总部要求从本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经内部审定、批准形成项目储备建议,上报公司总部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由总部组织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和各单位申请公司储备且通过评审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1.总部组织立项项目经评审与分级评价,由总部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纳入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
2.公司总部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各单位项目储备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公司科技项目储备库统一管理。
(五) 储备库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储备库试行动态管理。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和电网发展需求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储备库中的科技项目惊醒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总部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总体安排,综合考虑技术需求的迫切性、专业领域布局等因素,依据科技项目分级评价结果选取项目,形成公司年度研究开发费专项计划。
      研究开发费专项计划中,各级项目所占经费比例为:A级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B级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C级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研究开发费专项计划的科技项目或不宜继续储备的科技项目,应及时从科技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分级评价与身边、审核等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九条 总部科技管理部门适时对各单位科技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于未按要求建设科技项目储备库、储备库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予以通报。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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