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硬盘参数错误【公布日期】2022.03.30 高考祝福词
【字 号】黔退役军人发〔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叕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驻黔军队有关机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相伴到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军人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教育资助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三峡大学是一本还是二本
  (三)牵头认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及其专业;
  (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
  (五)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六)统计退役军人报名、入学等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
  (八)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所属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工作;
  (三)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
  (四)指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参与督导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检查、考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培训;
  (二)组织、指导高等院校按相关文件规定招录退役军人;
  (三)指导相关学校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方案;
  (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
  (五)参与监督和考核评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参与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驻军各单位做好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各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会同训练管理部门搞好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保密教育等工作。
星座按阳历还是阴历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按照计划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招生、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优先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负责退役军人学员的学籍档案管
理、交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我省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互补充,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负责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我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开展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更新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相关部门等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政策及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结合各自特点、条件和优势,主要负责组织承训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培训质量,办出特,打造品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认定承训机构,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在省内选定准入手续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齐、教学质量高、管理制度严、社会信誉好、就业效果佳的院校和机构,以及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服务队伍专业、服务机制健全、服务举措有力、管理制度规范、入驻团队聚集、就业效果优良的基地作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一)培训机构的确定
  培训机构可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并实地调研考察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逐级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开展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将培训机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二)确定培训机构原则
  1.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经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考察核实认定后,应纳入尽纳入。
  2.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3.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三)确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优先选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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