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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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强所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刚、张某利、张某奇系兄弟妹关系。我们的父亲于2014年10月29日去世,母亲于2001年9月5日去世。我父亲张父所在的单位在1970年代分配公房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一号。1998年父亲所在单位房改售房,当时子女中只有原告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且父母有存款11万元,具有购买能力。父母商议,并经原告张某强同意,决定由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因该房系房改房,交款人和登记人只能写父亲张父的名字,事后多年未颁发房产证。鉴于父母年事已高,无法预估核实颁发房产证,为防止今后产生纠纷,父母共同给原告书写了一份证明。2003年颁发房产证的时候,父亲已处于阿尔茨海默病状态,母亲张母已去世,超新星11人
房产证被被告张某利扣留,故房产证始终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为如下内容:根据单位预估,现住房三间,由张某强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0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此证,张父、张母,1999年1月3日。书写该证明的时候,父母均因多次因病住院,害怕因病去世产生纠纷,才写成了此遗书。该遗书内容并没有写明由原告继承,而是明确写明归原告张某强所有,因此,该遗书并非遗嘱,落款是此证,并签名。
原告张某强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数额33044元,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且一直由父母居住至二人去世,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父母的意愿,确认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被告张某利提交给法院的父亲自书遗书,也印证了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父母同意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是2003年9月,产权人记载的是张父。买房时是按照房改房形式买的。购买涉案房屋时折抵的父亲工龄,母亲没有工龄。
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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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武、张某刚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时间均无异议。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均属实。那个房产的钱确实是我弟弟从他的存折上取出来的,因为当时交房款是要购房人本人去交房款,谁交钱写谁的名字,张父当时交的钱,这个钱是拿着张某强的钱去交的房款。张某利说不是张某强交的钱,这不属实。因为那个是经过我爸的反复考虑,我爸当时买房的时候是跟张某强商量了,张某强说,你六个子女,任选一个,你要让我出钱的话,我可以出钱,但是你要给我写出东西来,由此,我爸才给原告写的这些东西,所以父亲当时口头也说,交了钱,这个房子将来就是你的。
被告张某利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时间均无异议。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觉得原告这个遗书,意思有两种,一个是借名买房,一个遗嘱遗产。就借名买房问题,原告曾起诉过,西城法院和中院均确认原告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原告至高院也申诉过。房产证登记在父亲名下,原告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所有权确权。
第二,张某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不是有效遗书,父亲当时写的时候没写日期,他在上—个案件中,他承认他那个日期不是父亲写的,所以我觉得他这是无效遗书。房产证,原告说我扣留,这不是事实。房产证是老父亲亲手交给我妥善保管的。他出资也不属实,因为
购房发票上写的是老父亲的名字。另外房产证登记在老父亲名下,原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奇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时间均无异议。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的答辩意见同张某利。2004年,我父亲有遗嘱,已经对财产重新做出了安排。我父亲给我做的遗嘱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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