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 号】巴南府办发〔2018〕232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他___了作文400字五年级【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d7200  第 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评审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 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 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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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 六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审批工作。
  区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质监、公安、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核实、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核实、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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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交 存
  第 八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
  (三)农转非安置房;
支付宝芝麻信用  (四)经济适用房;
  (五)房改房;
  (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 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区行政区域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面积依据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条  业主应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本细则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房改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 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选择自行管理。
  第 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物业项目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授权委托书。
  第 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楼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信息,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楼盘申报表;
  (二)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
  (三)项目楼盘明细表;
  (四)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区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楼盘建立证明。
  第 十五条  负责代管的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小区项目名称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楼层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楼层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区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楼层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 十六条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每户房屋首次缴纳或续交时,实行一户一票。信息的基本特征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将公共收益等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小区项目为单位开具专用票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分摊在每户房屋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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