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12
∙【字 号】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
∙【施行日期】201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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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
富士山下歌词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增加相关费用的请示》(乌发改医价【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更新鸿蒙系统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转让(自建私房、别墅、非住宅),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房改房及普通商品房转让,交易服务费为每户160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50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双方各负担50%。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费。普通居民住宅办理抵押的,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
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3】1835号)规定执行。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办理抵押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演讲稿健康饮食 二、免费服务范围
(一)土地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不得收费: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公示出让宗地的级别和位置、规划用途;为交易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按规定程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不收交易服务费。土地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土地交易中心承担,不再向交易双方另行收费。
三、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及人员工资;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税金等开支。
四、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5】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交易收费费率表
交易类型 | 计费基数 | 金 额(万元) | 费 率 | 交费主体 |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土地使用权转让(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 | 交易额 | 100以下 (含100) | 2% | 51劳动节手抄报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100-500 (含500) | 1.5% | |||
500-1000 (含1000) | 0.8% | |||
1000-5000 (含5000) | 0.6% | |||
5000以上 | 0.4% | |||
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住宅、自建私房、别墅) | 抵押额 | 100以下 (含100) | 0.8‰ | 抵押人 |
100-500 (含500) | 0.6‰ | |||
500-1000 (含1000) | 0.4‰ | |||
1000-2000 (含2000) | 0.2‰ | |||
2000-5000 (含5000) | 0.1‰ | |||
5000以上 | 0.05‰ | |||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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