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价服〔2010〕71号
各县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好老公的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附件:《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市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
费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美女与野兽豆瓣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竟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竟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竟争形成。第五条娄底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娄底城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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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
单独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同一物业规划区域内多层或高层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同一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其收费标准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比例核定。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备设施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住宅分为有电梯与无电梯两类别(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不分摊电梯费用),其收费标准按服务等级标准(电梯允许上浮20%、其他项目允许下浮20%)核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对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实际的服务级别按照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的等级填写附件二《住宅前期公共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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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实际的服务级别按照附件一《娄底市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级基准价标准)的等级填写附件三《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
第十一条因本实施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交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添置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服务设施以及业主办理入住时的相关资料印制等经费。支付基准为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总额,可在上下30%内浮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物管费的20%左右,由双方协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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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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