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毕市府办通[2011]74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1〕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毕节市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黔府发〔2004〕11号),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以便房改房能正常上市交易,依法保障房改房户的合法权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家怎么做葡萄酒 情侣对戒图片一、目的和意义
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涉及我市各行政事(企)业单位房改房户的切身利益。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房改房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保证房改房户财产保值增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范围界定及时间要求
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市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各房改房户。
办理时间:2011年神仙穿越到异界4月至2012年12月(各单位具体办理时间附后)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工作原则
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干规定》(1991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黔府发〔2004〕11号)。
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程序、严格手续、严格标准、严格内容要求,严防工作上的主观性、随意性、盲目性,由市监察局全程跟踪,市法制办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整个工作质量。
四、组织领导
人教版二年级语文上册期末试卷为确保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正常有序开展,成立“毕节市政府原行政事(企)业单位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原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汪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张仕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2020年跨年晚会名单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各原涉及公有住房货币改革行政事(企)业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房改房户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由各原单位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争取各房改房户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原行政事(企)业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原行政事(企)业公有住房货币化改革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申请、受理(2011学前教育专业就业前景年5月1至2012年12月31日)
由市国土地资源局土地登记所在政务中心窗口设立专门的窗口给予受理。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由原产权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将房改房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并
提供土地权属来源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宗地进行测量、地籍调查,无权属纠纷的,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手续;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由原产权单位报市政府确权后,再给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原产权单位需先到房产事业局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若原产权单位已为房改房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由市房产事业局审核确认盖章后,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登记手续。
(三)房改房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性质、类型、用途等问题,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宗地统一按2004年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综合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比例为土地评估总价的45%,住宅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比例为土地评估总价的40%收取。在市房产事业局缴纳了土地收益金的,可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给予扣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颁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四)原产权人已将房改房转让的,由最后一次买受人提供与原产权人的房屋交易凭证(契约、房屋交易合同等)、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关税收凭证后,将土地使用证办理给买受人。
(五)未获得全产权的职工按规定到市房产事业局补交房款和土地收益金,换发房屋产权证,然后凭《房屋产权证》和补交土地收益金收据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已获得全产权但未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到市房产局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房改房办理土地使用证在2012年底前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按2004年黔府发〔2004〕11号文下发时间为评估期日,2004年的基准地价对土地进行评估,超过规定时间办理的按申请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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