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办理农房程序
国土所办理农房程序情人节祝福语大全
  一、村民办理新建住宅的手续及程序
  (一)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要以书面形式写一份用地申请书,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或生产队)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和安排建设住宅地点,由生产队长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报所在村委会审核盖章。
  (二)申请书审核盖章后,申请人或村干部带申请书到镇计生办领取计生证明,然后申请人带户口簿和原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所领取《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和《花都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清楚本人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的情况,原有旧土地使用证面积、身份证号码、申请住宅的四至、面积和理由,并在表后面画出四至图。填写好上述内容后,交村委主管国土的村主任审核盖章。
  (三)经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及直属亲属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填写上述两表到镇国土所交由有关办事员,由国土所派出工作人员安排时间,会同主管国土的村主任到现场勘测,经查实该地无争议并符合村镇规划和审批条件的,由镇政府及国土所审核后,报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如不符合上述程序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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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表经镇政府和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镇国土所通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申请人到国土所领取《建设用的批准书》和《花都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领取了批准书及许可证需要动工建设的,必须通知村委会,由村委联系国土所,国土所派出人员安排时间按照批准范围进行开线,并在《花都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签名,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花都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私自开线建房作违章处理。
  (五)村民在建好住宅后,须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签名的《花都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农房转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转证手续先由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填写好后交村委会主任加意见及盖公章,然后送回国土所审核,报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国土所通知各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到国土所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村民住宅拆旧建新程序
  村民须拆旧房建新屋的,要填写两份申请表到国土所进行变更审核,经国土所经办人员核实新建面积。如面积不变的可进行变更审批;如面积有变的,须经批准将旧证收回后,重新核发新证方可建设
  流程图
:用地申请 → 填写申请表 → 社村审批 → 国土所审核 → 国土局审批
  三、农民宅基地办证程序
数字大写怎么写0到10  (一)初始登记发证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向所在村村委会申请。
  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宅基地的实际位置界线进行调查,在《土地登记调查审批书》调查附记栏填写调查意见、送镇(街)国土所加具意见盖章签名。
  审查、审批。区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审批。
  缮证、发证。根据《土地登记调查审批书》确定的内容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缮证后通知镇(街)国土所领取发证相关资料后,由国土所向申请人发证。
  归档。
  (二)变更登记发证程序
  1、遗失补办发证
  申请报失。申请人填写《房地产权证报失申请表》在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加具证明意见,携带本人身份证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查档、审批。申请人到国土房管局档案室或到所在镇国土所查档。
  登报。申请人持登报证明书登广州日报遗失声明
  补证。登报满一个月后,持所登报纸,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所在镇(街)国土所申请补办土地证。
怎样节约用水  2、继承、分家析产变更登记
  (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或分家析产协议书见证。凡属遗产继承的,所有继承人到区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凡属分家析产的,户主全家人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并经所在镇(街)司法所或律师所进行司法见证。
  (2)申请。遗产继承人持《遗产继承公证书》、分家析产当事人持经见证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骊山的由来
  (3)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土地登记调查审批书》调查附记栏填写审核意见,送镇(街)国土所。经查档后加具意见盖章签名
  (4)审批。区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审批。
  (5)缮证、发证。根据《土地登记调查审批书》确定的内容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缮证后通知镇(街)国土所领取发证相关资料后,由国土所向申请人发证。
  (6)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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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更正登记
  (1)申请。凡姓名、地址写错,需要更正《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持本人书面申请书,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向所在镇(街)国土所提出申请。
  (2)查档。国土所填写查档册后,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3)审批。区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审批。
  (4)更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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