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出让-企业改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办出让-企业改制)
宁国土资让合[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
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土地位于 ,地籍号为 ,出让土地面积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附件《勘测定界范围图》。
第四条 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 日产权交割之日起算。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根据 天津二本院校,该地块出让金实交 元,余款
土地出让金仅指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含其它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受让人须向出让人一次性交清上述款项。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八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为现状,其现状条件如下: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积率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条 受让人在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让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如果临时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原土地登记用途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写给远方朋友的一封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并按届时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占用部分出让土地的,受让人不得拒绝;被占用部分土地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不另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九条经典流行歌曲 如何入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中国名胜古迹简介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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