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志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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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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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皖13行终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旭郝菊香庄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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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志志 
【当事人】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志志 
【当事人-个人】王志志 
【当事人-公司】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闫瑞龙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瑞龙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瑞龙 
【代理律所】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王志志 
【本院观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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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本院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
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本案中,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王志志在提供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先书面通知王志志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而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经过书面通知程序,直接公告注销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注销程序违法。    原土地登记机构灵璧县人民政府向王志志颁发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已经灵璧县人民法院及本院两级法院全面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2号生效判决,已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登记给王志志结果并无不当,仅以案涉土地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违法,并未判决撤销案涉土地登记行为,对案涉土地登记行为的效力予以保留。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机关不宜再作出不同的评价,故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注销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其公告注销案涉土地证的行为程序合法,公告注销行为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9: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位于灵璧县××××王组境内,东西宽13.8米,南北长10.50米,面积144.90平方米,东邻道路、西邻巷道、南邻王井洪、北邻空地。地上房屋系王志志祖父王朝金为王志志父母所建婚房。王志志父母离异后,其父患有精神疾病,王志志祖母魏淑兰(王志志及其父亲共同监护人)同意将该土地登记在王志志名下。王志志于2010年7月向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认为,该土地原系村委会安排给王志志祖父王朝金的房屋用地,因其祖父去世,同意其使用。2010年7月29日,灵璧县人民政府向王志志颁发了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4年6月17日,王志志的姑母王玉荣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灵璧县人民政府为王志志颁发的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志志申请土地登记时尚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王志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存在瑕疵,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王玉荣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
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为王志志颁发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2019年6月14日,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作废王志志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的公告》,王志志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异议,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仍注销王志志的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证经两级法院审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2号终审判决,认为王志志申请土地登记时尚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王志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存在瑕疵,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王玉荣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作出注销公告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王志志要求撤销该公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灵自然资规[2019]136号《关于作废王志志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的公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王志志在提供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机构应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登记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了公告,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对王志志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异议答复书并送达。综上,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权作出的注销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2号判决书中确认颁发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虽未撤销该行政行为,但行政权与司法权是独立分开的,此时行政机关仍有权依职权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法律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注销灵集用(2010)第0123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志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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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换不了头像怎么回事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薄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883。
     法定代表人朱旭昊,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先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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