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亚平与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登记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湘05行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红玲刘朝晖杨皞陟
【审理法官】蒋红玲刘朝晖杨皞陟
中星6b【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亚平;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武冈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段亚平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武冈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段亚平
【当事人-公司】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武冈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某某华
【代理律所】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澳门赌王何鸿燊资产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再三谦让
【原告】段亚平
【被告】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武冈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不动产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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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23:49:59
段亚平与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登记复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5行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亚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富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迪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海,男,该局不动产登记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迷人的最危险是什么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冈市广乐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克俭,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昌,男,该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段亚平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武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9)湘0511行初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顶楼韩剧演员表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武冈市人民政府在武冈市陶侃路区域进行土地开发,段亚平购买取得城市规划区陶侃路后栋1、2号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5年8月,通过有关工作人员采用皮尺量算和手工绘制的《段亚平住宅平面图》,确定该1、2号地面积为454.2㎡。1995年8月21日,原武冈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给段亚平颁发了02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标注:用地面积454.2㎡;同意修建,红线以现场放样为准。同年8月22日,原武冈市国土管理局与段亚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陶侃路后栋1、2号面积为454.2㎡的地块出让给段亚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附图所示(即东抵刘孝焱住宅,南抵小路临池塘,西抵技校围墙外,北抵方昌国、蒋泽华住宅)。原武冈市国土管理局于同日向段亚平颁发了(1995)字第2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454.2㎡,四至以现状地形位置平面图为准。1994年至1995年期间,段亚平以454.2㎡土地面积为基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费用。段亚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2.5㎡,修建完工后,段亚平对其所属土地按四至范围均修建了围墙。1996年11月25日,国土部门对段亚平土地进行地籍调
查时发现陶侃路后栋1、2号地面积只有382.8㎡(四至范围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一致),原土地面积454.2㎡系由1995年工作人员采用皮尺量算、手工绘制图件误差太大导致。1999年10月9日,经段亚平申请,武冈市人民政府向段亚平颁发了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面积为382.8㎡。2018年8月,段亚平以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登记错误为由,向原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报告》,原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在未进行实地查看、重新测绘的情况下,由其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8日为段亚平将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面积382.8㎡用笔直接涂画更改为454.2㎡,在宗地图上注明“更正为肆佰伍拾肆点贰平方米",并加盖了武冈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同年11月,武冈市国土资源勘测院对段亚平围墙内的土地(四至范围未变)重新进行了测量,面积为382.88㎡。2019年3月4日,原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对段亚平作出《关于对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通知》,拟对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面积由454.2㎡更正为382.8㎡,要求段亚平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来原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更换或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
更正。段亚平于同年3月5日通过EMS特快专递签收该通知,但未前去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同年4月18日,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做出《关于拟对段亚平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公告》,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在段亚平家门口张贴及在武冈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段亚平提出异议后,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于同年5月8日做出《关于对段亚平异议回复函的复函》,认为段亚平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同年5月15日,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做出《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公告注销了段亚平所持有的土地使用面积标注为454.2㎡的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通过EMS特快专递将该公告邮寄送达给了段亚平及在段亚平家门口进行了张贴。同年5月16日,段亚平就《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冈市人民政府以该公告非实体性处理决定为由,对段亚平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段亚平不服,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做出(2019)湘05行初62号行政判决,认定《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为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责令武冈市人民政府受理段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武冈市人民政府遂受理了段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
用法律正确,于2019年10月21日做出武政发[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段亚平不服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做出的《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及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武冈市人民政府武政发[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另查明,根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动产登记股(地籍测绘管理股)为武冈市自然资源局的内设机构,负责武冈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注销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是否合法及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上述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本案武冈市自然资源局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金蝶kis教学版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段亚平于1999年10月9日经武冈市人民政府核发武国用(1999)字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发证机关为武冈市人民政府,但自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停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证,土地权属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无需经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即武冈市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职权已经变更为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负责武冈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武冈市自然资源局为本案适格被告。段亚平述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武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冈市自然资源局无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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