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9]4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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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9.04.15
施行日期
2009.04.15
文号
东府[2009]43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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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保护已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
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的已建房屋(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适用本细则。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
  (一)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 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
  (四)经勘察不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包括整改后);
  (五)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六)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八)按有关规定,业主愿意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缴交相关规费和的。
  二、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长担任。
  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办事处主任)牵头负责,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要求各镇街结合实际,于本细则下发的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镇街的具体操作指引,指导各村(居)已建房屋业主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已建房屋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时,需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具体分为“基本资料”和“补充资料”两种。其中“基本资料”是指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后镇街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补充资料”是指该类资料也是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必备资料,业主向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时,如已经取得的必须如实提供,如尚未取得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先行受理业主的补办申请,边办理边补充。同时,业主应委托镇街工作办公室代办。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员权限  2、填报《东莞市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1);四级缺考会怎么样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详见附件11)。
  (二)补充资料
  1、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需补办,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6);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
  (2)符合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2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及电子文件2份;
  (3)属地镇街规划所出具的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位置图和图则(需标识项目红线范围)或总规位置图各1份;属地镇街规划所出具加盖审批章的图则复印件1份;
  (4)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号),及电子文件(要求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必须一致);
  (5)属地镇街规划所在实测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用地红线图4份,及电子文件(仅限镇街项目提供);
  (6)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相片及电子文件各2份(包括现状建筑物的4个立面的相片,相片规格统一为5R);
  (7)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8)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批复文件2份(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
  2、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补办,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报建表》1份(详见附件7);
  (2)符合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实测地形图2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及电子文件2 份;
  (3)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
号),及电子文件(要求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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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已建房屋业主填报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1份(需属地镇街规划所加意见及盖章)(详见附件9);
  (6)建筑施工图3 套,配电子文件(仅限镇街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图2套,结构施工图1套,总平面图2份,配电子文件2份(仅限市区项目提供);
  (7)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2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2份;
  (9)《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2份(详见附件8);
  (10)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3、市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限2001 年9 月1 日后至2008 年5月28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房屋适用)(详见附件12)。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说明”,并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1)。
  4、市建设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仅限2001年9月1日前已建成或2008年5月28日前已建成但无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的房屋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0、12):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情况说明”,并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和竣工图纸;
  (2)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3)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5、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复查意见书》(仅限1998 年9月1 日前已建成且无改建、扩建
或重新装修行为的房屋,或已取得消防手续,但存在消防隐患需要整改的房屋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与建筑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设计图应当由设计院测绘,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业主签字);
  (2)1998年9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且无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仅限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或具有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场所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相关申报表。包括《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多栋建筑同时申报的还需填写《建筑消防技术指标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涉及内部装修的提供);
  (2)消防设计专篇(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
  (3)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内容的图纸。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涉及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等图纸(加盖装修、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工程竣工图;
  (4)设计、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5)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合格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四、运作规程
  (一)已建房屋业主补办《房地产权证》模式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权证》的补办效率,按照《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不需本人亲自前往市镇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只需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代办(缴费环节除外);已建房屋业主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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