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教师节老师的感谢语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08〕93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土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坚决并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依法有序用地,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监管的共同责任
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社区)。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违法土地查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负有指挥、决策、协调直至依法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区级有关部门要共同履行土地监管职能,加大联合巡查、制止、执法力度,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新产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实行即查即拆机制,即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努力实现土地违法案件“零增长”。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绩效管理的各项制度
1.指标扣减制度。对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未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以及发生重大体性涉土事件的,责令实施整改,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和出让。在此基础上,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数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在该镇街(场)当年财政预算中扣减上年度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等量扣减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约谈问责制度。对负责查处和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各责任单位,由于玩忽职守,或对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管理权限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要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镇街(场),或连续二个月违法用地累计总量在全区排位前3名的镇街(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该镇街(场)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镇街(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镇街(场)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违法用地突出的园区、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警示。
3.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对镇街(场、园区、管委会)土地监管共同责任的奖惩力度。对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在区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4.违法用地月排序制度。从2011年开始,对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进行每月排序,对连续二个月违法用地累计总量在全区排位前三名的,由国土萧山分局抄报区委、区政府及区纪委(监察局),并启动约谈问责制度。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使用、报建、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初始登记、交易的办理程序
启程水木年华歌词(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和交易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报建、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初始登记、交易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已经办理验收手续后存在加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向其发放《房地产权证》;若建设单位在有用地手续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土地上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由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在合法用地或建、构筑物内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的,若涉及投诉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由处理的相关部门抄送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备案,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直至对违法建设处理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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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的,农业种养户必须按区农业部门作出的规范标准将搭建的地点、面积以及现场草图的资料,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在已规划征地范围内未经同意新搭建的任何棚架、棚舍等建、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构筑物处理,不予赔偿。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所有棚架、棚舍等建、构筑物,一经发现,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七)凡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置砂石等物料堆放场或开发滩涂地改变其原有耕作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所在镇(街道)水利会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新报装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房屋租赁管理
女(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新报装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接入、房屋出租申请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没有房屋的
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场地证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等其他单位和组织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认定用地批准和房屋合法使用的依据。
(二)凡无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对用电、用水、用气、有线电视接入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应完善合同约束机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违约责任,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出租屋治安管理部门对房屋出租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出租给暂住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擅自出租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暂未能提供有效合法场地使用证明,但需要确认其合法性的场地申请,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最后审定的办法确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接入、房屋出租等手续时,凭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意见作为合法场地证明。具体审批流程为:
1.对土地、房屋合法资料不足的,首先由工商、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综治办等
单位向申请方解释说明,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办理时应提交如下初审材料:
云电视价格(1)土地来源资料:包括与提供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的协议(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以及提供土地者的合法证件等;
(2)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有效批准文件原件;
(3)宗地图。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登记后,分别送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就土地、规划、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核和加具意见,并提供有关必要的文件资料。部门审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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