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周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全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周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粤09行终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封桢莉 
【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封桢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李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李全 
周杰伦的晴天【当事人-公司】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阮传欣 
【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统一的老坛酸菜是哪的
【原告】李全 
【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全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29日原茂名市国土局向上诉人李全颁发了茂(市)府国用总字第X号、茂(市)府国用字(9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某某某某,用地总面积为104平方米,李全在上述土地上建有一栋四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2014年12月29日,李全及其儿子李春龙因对上述位置房屋进行拆旧建新,经到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协议并公证后分别向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申请报建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和54平方米。2015年5月29日,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茂南规建许[2015]X、X1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拟同意李全和李春龙按原旧居规划投影面积87.68平方米拆旧建新。但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向李全和李春龙核发相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李全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核发给
李全和李春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共87.68平方米不合法不合规,判决被告要依法依照李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104平方米全部面积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李全和李春龙(按李全和李春龙申请表上面申求的面积核发,共104平方米)。准建楼层与邻居周某某、周亚奎准建楼层一致,以示公平公正;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粤0902行初92号《告知书》,告知李全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未提供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的证号,并且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要求李全明确诉讼请求。原告书面回复原审法院,认为其两点诉讼请求是同一个诉讼请求,认为被上诉人应依法审批其及儿子建设用地许可证共104平方米。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向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请求判决被告核发给李全和李春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共87.68平方米不合法不合规”这一诉讼请求表述方式,同时要求原告对案涉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核发[茂南](农建)地)地字第(2015)X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李全、李春龙的两个行政行为择一起诉。原告书面回复原审法院,其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就是“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104平方米进行批建”。  本院另查明,原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因机构改革已整合并入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而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原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故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全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原审法院在一审庭审中要求上诉人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上诉人李全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已书面回复明确其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即判决被上诉人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104平方米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李全和李春龙两人。从其诉讼请求表述已能明确确定李全所提起的诉讼为履职之诉,即要求被上诉人依其申请履行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李全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对该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申请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独立诉的利益,并未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可以一案处理,故上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并不违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本应围绕上诉人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对被上诉人是否履行职责进行实体审查,但却以“一案一诉”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利于原告诉权保护,本院对此予以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全的诉讼请求明确,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诉权依法应当保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违反“一案一诉”原则为由,驳回其起诉,与事
实不符合,依法应予撤销,并指令其继续审理。上诉人李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妇女节放假是法定的吗一、撤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行初9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ikon d7000【更新时间】2021-10-24 13:25:52 
李全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周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9行终164号
头伏吃什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
     委托代理人李春龙。
     委托代理人范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梁荣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木清,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全诉被上诉人茂名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上诉人李全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审计人员工作总结
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核发[茂南](农建))地字第(2015)XX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李全、李春龙的两个行政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属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向其释明并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但原告拒绝择一起诉。其次,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决被告核发给李全和李春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共87.68平方米不合法不合规”的表述也不符合《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由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属诉讼请求不明确,经原审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全的起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